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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涉”不是冷战后的新现象,也不是西方特有的现象。在考察世界学者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各种定义和界定的基础上,本文阐明了人道主义干涉的思想渊源,同时把构成这一概念的两个组成部分,即“干涉”和“人道主义”加以论析。 人道主义干涉在冷战后从理论方面来说引起了国际关系各理论流派之间极其激烈的争论。以对人道主义干涉的不同态度为标准,本文把争论中的西方国家各理论流派区分为现实主义、自由主义与世界主义三大流派,并在此基础上指明各派对人道主义干涉的不同观点乃至各自的理论缺陷。 人道主义干涉也不是美国的专有权利,但该国在西方人道主义干涉中往往起主角作用,因此本文的研究范围只限于美国的人道主义干涉。可见,对外干涉包括以人道主义为由的干涉在内,是美国对外政策的一种主要模式,反映美国外交的本质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外交史就是一部对外干涉历史。 在冷战时期,作为全球的超级大国,为了防范共产主义的扩张,美国先后出兵了十几场战争,其中以人道主义为由、在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干涉别国的事件有四,即刚果1964年;多米尼加1965年;格林纳达1983年和巴拿马1989年。 冷战结束后,随着全球性对手的消失,美国为了维护其唯一超级大国的地位,更加积极干涉国际事务。通过干涉伊拉克、索马里、与科索沃三个实例,美国人道主义干涉呈现出以下特点:(1)手段更加多样化;(2)既使用多边主义工具,又保持单边主义自由;(3)为独霸世界的全球战略服务;(4)危害性较大,影响面较广。 虽然在冷战后人道主义干涉的频率大大高于任何时期,并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合法性,但仍然有很大一部分学者指出,人道主义干涉并未成为国际惯例。人道主义干涉仍然缺乏一套为国际社会认可的机制,仍然缺乏具有说服性的理论依据,所以合理与合法的人道主义干涉仍须符合以下六项严格的限制性先决条件:(1)要有正当的理由;(2)人道主义干涉的主体必须具备合法性;(3)人道主义干涉的目的要明确、有限并且予以公开宣布;(4)合法限制人道主义干涉的手段;(5)武力的使用必须适当;(6)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后果应进行合理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