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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一词最早出现在德国,与之相关的立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但它作为一种制度得以建立,却是在20世纪以后的事情。及至当代,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已发展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由其折射出来的公司的民主状况和劳工地位已成为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尺。具体而言,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是指职工基于在公司中的劳动者地位,与股东利益代表一道参与公司的决策机关,共同介入公司决策程序,影响到公司决策结果,监督公司决策实施的制度。在西方国家通常称为职工参与,或者产业民主。 西方很多国家非常重视发挥职工在公司中的作用,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在德国、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中已成为一种潮流并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发展态势。德国的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在工人运动、社会立法、社会政策的影响下,法律对职工参与层次的深度和范围的广度都有明确的规定,形成了以劳资共决的职工监事参与制度为主的参与模式。德国的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制度,主要体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颁布的《煤钢共同决定法》、《企业宪法》和《共同决定法》中。美国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活动已有很长的历史。早在19世纪中叶,美国木材工业就出现过劳资委员会。但是,因为劳工运动比较低调、股东至上、个人主义、契约自由等经济政治哲学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所以美国的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虽然经过长期的发展,也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的层次,其具体参与方式多由企业自主决定。然而,这种职工参与低层次化的问题,最近20年通过职工持股计划得到了某种程度的改善。 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在我国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在传统的企业组织形式中,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企业进行民主管理,这一直被视作职工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公司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民主管理的模式上,在实践中都遇到了挑战,无法保障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实质效果的发挥。因此,劳动者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公司的管理,已成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必须回答且无法回避的问题。虽然我国2006年新修改的公司法和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在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上有所进步,但仍存在着缺陷。有必要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的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 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对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概念、特征和历史发展进行了必要的介绍,为下文的论述做好铺垫。其次,阐述了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法理根据,明确了该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其法律意义。第三,从《宪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三方面介绍了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立法现状,在此基础上指出该制度存在的缺陷。第四,通过比较的方法对国外有关该制度的立法概况进行了评析并提出借鉴。第五,在借鉴别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现状,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