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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种特定的政治理论,都包含一套目标、权利和义务,其中一个概念是基础性的,其他概念由它派生或从属于它。德沃金选择“权利”作为其中的基础性概念,建构了以公民平等对待权利为基础的权利正义理论,不仅承接政治法律思想史的发展逻辑,也关注到了种族歧视、非暴力反抗等重大现实问题。道德上的正义是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追求的永恒主题,自古希腊开始,就确立了正义为政治法律思想的主题,不管是城邦正义还是上帝正义,而道德则是成就正义的基本要素,文艺复兴开启的自主、平等和自由的理性人格更是深含道德因素。近代以来,公民权利作为政治法律思想的重心实现了历史性前移,追求公民平等权利成为整个近现代思想的主题,正义和权利两大主题实现了历史性合流。同时,在政治道德领域,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也得以确立。
思考权利问题必然要论证道德、功利、权力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德沃金运用整体建构性诠释理论对占支配地位的功利主义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展开了批判。通过对法律、道德和权利三者之间关系的论证,德沃金主张法律应该具有基于公民权利的道德性,道德是法律得以受到尊崇的依据,并且能够解决法律发展的问题,而政治道德也是基于公民权利的道德。在实践方面,通过对原则、规则和政策三者之间关系的论证,德沃金主张基于平等权利的道德原则,以消除规则体系的死板教条,抵制国家权力下强制性政策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侵害。并且,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道德性解读,在具体司法审判上对疑难案件运用原则平衡方法加以处理,以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由此,德沃金建立了以正义为宗旨,以平等对待为核心权利,以道德权利为基础,以背景权利为论证的权利正义体系。提出了“认真对待权利”、“平等地关怀和对待个人权利”的主张,从而捍卫公民个人的尊严和道德人格。可以说,德沃金基于平等对待的权利正义理论是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政治道德)理论。
围绕德沃金的权利正义理论展开了一些纷争,主要有哈特的反驳,约瑟夫·拉兹对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的批评,以及德沃金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解读,争论的核心仍然是权利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德沃金对公民平等权利和社会正义理念的追求,给我们看待中国的公民权利问题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另外,对其权利正义论的研究,对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