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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因各类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而造成的环境纠纷问题日益增加;尽管当下中国环境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使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初步成型,但环境法在地方环境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实施困境为环境习惯法在解决地方环境纠纷的过程中留下了一定的运行空间。环境制定法在地方环境纠纷解决中所存在的适用困境使得人们开始重新关注到习惯法在地方环境解决中的价值;习惯法作为一类较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准则,以其独有的规则模式在地方环境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发挥着其应有的实践价值。习惯法的自身价值使得习惯法在环境制定法日趋完善的当下依然能够有效的运行;此外,中国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传统的生活方式、思维模式长期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公众的思想和行为,而这也为通过习惯法解决地方环境纠纷问题提供了运行的场域,保障了习惯法在解决地方环境纠纷过程中的可行性。在结合当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背景之下,习惯法在地方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中运行场域的不同使得其具有不同的具体运行路径;因此,关注习惯法在地方环境纠纷解决中价值实现的具体路径也是实现习惯法在地方环境纠纷解决中价值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