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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间的货物买卖的增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如何采取救济措施以保护其自身利益,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本文以此为研究主题,根据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国内立法及国际统一立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比较了不同违约救济措施所适用的各种情形。本文笔者选取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较常出现的、当事人使用频率较高的、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统一立法较为完善的三种违约救济措施(即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和合同解除)为主要研究对象。针对我国国内立法的相关规定,在分析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相关立法提出个人的修改思考和建议。 本文第1章根据世界主要国家立法以及国际统一立法关于违约救济措施的规定,对违约救济措施的内涵、特征及具体类型等进行了介绍和比较,并对其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 第2章重点论述了损害赔偿这一重要的违约救济措施。首先将主要国家立法及国际统一立法关于损害赔偿的原则、范围及计算方法等规定进行了比较,然后针对我国国内立法的不足和缺失,提出修改我国合同法的如下几点建议,如应增加过失相抵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应明确规定违约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应增加原则性规定以确定违约损害赔偿数额等,以期望能够完善我国损害赔偿制度。 第3章主要分析实际履行制度。这一部分阐述了两大法系、国际统一立法及我国合同法中对实际履行制度的内涵、适用及限制,分析了我国实际履行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本文认为我国合同法应增加以损害赔偿代替实际履行的情形。 第4章主要研究合同解除这一违约救济措施。首先是将“合同解除”的含义进行了厘定,然后对主要国家以及国际统一立法中对合同解除的原因以及后果进行了比较,最后提出针对根本不履行、预期违约以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提出了修改我国合同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