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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产中介市场、商品交易中介市场频频出现交易中介商卷着交易方交易款潜逃,或者将交易款用作他途终而无法收回,交易方“挤兑”交易资金无果,被迫卷入亦可能无果的债权追索之中,进而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受到恶劣影响。面对这一不甚正常的经济与法律现象,各参与方似乎无能为力,进而难以作为,政府亦只临时抱佛脚,出台整改通知云。在追求科学发展的当代,受公众期待目光之睽睽,政府理应建立起对此类中介商有效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市场参与方正当经济利益,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本文通过研究,认为该类中介商在提供交易中介服务同时,参与了交易资金流通过程,具有了类金融的特性,本文总结为类金融中间商。对于此类具有商贸与金融二重特性的类金融中间商,政府面临着“监管失灵”的困境。市场曾通过经济合同寄希望于商业银行担当监督人角色,协助规范类金融中间商的金融行为,但商业银行真正发挥作用需付出较大的技术成本,作为经济人,商业银行缺乏动力。监管失灵与市场失灵同时出现,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了非同一般的要求。
本文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作为论述逻辑,以分析类金融中间商类金融行为作为起点,以政府为主体,以构建监管模式为目标,重点研究公私联合监管此类中间商的理论与现实可行性,并探索可能的问题与解决方案,提出部分政策建议。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定性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以及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
本文认为,类金融中间商的服务对象是较为广泛的特定公众,其类金融行为具有负外部性,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加之技术风险与该类机构高负债比率,加强监管非常必要。但当前政府对金融与非金融产业必然是分业监管,该类机构存在监管空白点,而市场自身解决不了自我规范发展的问题。“监管”作为非实物形态的公共产品,理论上存在私人供给的可能性,在将交易市场监管的外延细化分割的基础上,类金融中间商的类金融行为监管引入私人供给是可能的。类金融中间商参与商品交易信息流、资金流、商品流全过程,通过构筑技术平台,引入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与技术能力的托管银行参与监管的私人供给,在制度可行与经济可欲的前提条件下具有可行的性。本文从政策建议上做了理论上探索,在技术设计上做了较为具体的方案构建,力求较好地解决联合监管的问题。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所研究的对象由来、定义、范围与研究思路。对该类机构的中介特性、金融特征作为简要分析,与市场上单纯从事商品中介及单纯代理进行资金支付的第三方支付组织进行比较分析,进一步明确本文研究对象商贸、金融二重性。
第二部分重点分析类金融中间商业务特征与当前政府监管中的问题。重点分析其类金融特性,以及政府监管的失灵状况。
第三部分探讨公私联合监管的可行性。从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的理论依据入手,阐述完监管作为公共产品后提出私人加入监管的理论可行性,同时提醒私人参与的有限性,为联合监管之提出做铺垫。进一步根据公私联合监管的一般条件分析了类金融中间商联合监管的现实可行性。
第四部分探索政府与托管银行联合监管类金融中间商的解决思路。介绍了托管银行业务概要,陈述托管银行参与供给的先天优势:信誉、技术及银企紧密关系,并预测联合监管可能产生的委托代理、合谋、费用支出等问题,理论上提出了解决途径,笔者结合实际,构建了托管银行参与监管的具体方案,此为本文独创性所在。
第五部分则对政府实施联合监管提出政策建议,重点在法规完善、角色明确、严格准入、引入公众监督方面提出一些建言,以为联合监管构筑外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