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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金庸诉江南案谈起,该纠纷案件的产生引起了学者们对于虚拟角色著作权的讨论。同时随着我国经济与文化的快速发展,虚拟角色商品化现象越来越多,一方面丰富了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但在另一方面,由角色商品化现象引发的著作权法律纠纷也呈愈演愈烈之势。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和理论支持,司法机关在遇到虚拟角色被他人借用的法律问题时往往会从商标法以及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法律中寻求解决思路,所以针对虚拟角色的可著作权性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理论研究方面,国内外的学者已经进行了一些研究,因此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的一些判例,对虚拟角色进行了深入剖析,认为虚拟角色在符合条件以后具有可著作权性,对于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侵权案件进行分析论证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言部分,主要叙述了选题的来源,本文是以金庸诉江南案为背景,综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现状,对虚拟角色本身及其可著作权性进行分析和研究;第二部分对虚拟角色的一般理论进行了分析,界定了虚拟角色的概念、分类、构成要素及其利用形式,区分了虚拟角色的著作权与商品化权和公开权的不同之处;第三部分讨论了虚拟角色可著作权性的有关争论,并利用思想表达两分法和独创性分析对虚拟角色构成要素进行了可著作权性的分析;第四部分对美国典型的判例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和对比;最后一部分则分析了传统的虚拟角色的可著作权性标准对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中提供了哪些借鉴之处,同时总结了前文所述,以期能够为解决商品化现象中的虚拟角色的侵权问题提供有益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