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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媒体屡屡曝光的低龄未成年人罪错案件事实上暴露我国在干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方面的困境,诸如干预范围狭窄;责令严加管教、送至专门学校、收容教养等干预措施实际效果不佳;干预措施具有明显惩戒色彩等。此次公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干预范围,但是仍具有干预漏洞,急需加以完善。为了摆脱这些困境,探寻我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的解困出路便提上了日程。从理论上看,未成年人实施罪错行为有其特殊性,包括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和行为规律的特殊性。身心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有明显的差异,生理上如大脑皮层、情绪处理机制、激素等,心理上如对同伴影响的敏感性、对风险和未来的态度、自我管理能力等。行为上,未成年人具有渐进性、可矫治性和标签敏感性。从域外各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探索经验上看,罪错行为干预出现“前延后伸”的现象。以临界预防和再犯预防为重心,并建立教育矫治、以教代刑的分级干预措施体系。根据未成年人心智的特殊性和借鉴域外探索经验,我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应当以临界预防和再犯预防为重心,建立分级干预措施体系。明确以临界预防和再犯预防为重心的干预范围,将一般预防的内容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移除。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可以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触刑行为和犯罪行为。不良行为应针对性采取监护人严加管教、学校惩戒、社工矫治等干预措施。严重不良行为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主要特征,可以选择采取社会服务令、社会观护、送至专门学校和强制亲职教育。触刑行为以违反刑法规范,却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为特征,可以在严重不良行为的干预措施的基础上,重构收容教养制度,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逐步过渡到实施以教代刑的干预措施,纳入到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应当增加“触刑行为的矫治”和“对犯罪行为的矫治”章节,将触刑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干预措施统一规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当中,建立起除非个别严重犯罪,以教代刑、重视后期帮教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同时也需要从一般预防的视角,建立起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的配套机制。根据社会生态系统理论的观点,从宏观系统上看应当完善儿童福利和国家监护制度,中观系统上加强社会支持和学校保护,微观上完善家庭教育和同伴影响,全方位构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的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