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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结合工作实践所做的应用型论文,通过对黑龙江省增值税转型政策运行情况的实证分析,重点评估该政策的出台时机、目的、效应;关注政策的可操作性,试图找出政策制定的经验与不足,针对出现的问题结合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和增值税自身完善的思路,提出增值税转型政策在全国推广的建议。 本文分四部分,在导论中介绍了写作背景与国内对增值税转型的研究成果,指出本次增值税转型政策采纳了学术界达成共识的分地区、分行业推行,不考虑固定资产存量、对当期增量允许抵扣的转型建议。同时对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背景和增值税类型的国际比较情况也作了简要介绍。 第二部分安排为黑龙江省增值税转型背景与政策问题分析,重点是介绍我国增值税税制问题与对策,增值税转型政策应用的区域背景和试点政策的特点分析。指出我国增值税税制存在的首要问题就是生产型增值税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而且资本有机构成越高的企业重复征税越严重,出口产品不能完全彻底退税,也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扩大征收范围、小规模企业界定、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都可以随之解决。而振兴黑龙江省老工业基地的核心政策是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是彻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公平税负、拉动投资、促进企业设备改造和技术进步、提高产品和产业竞争实力的重要步骤。尤其是对于解决黑龙江省制造业投入不足和资源型城市面临资源枯竭的实际困难而言,犹如雪中送炭,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必然会加快黑龙江省的投资改造步伐,改善产业结构,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产业和装备制造行业将得到更快地发展。在第二部分的尾节,对转型政策特点做了详尽的研究,指出收入问题和宏观调控的需要是政策实施时机、力度的两大重要约束,并将继续影响试点政策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的重点是第三部分,从黑龙江省试点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转型政策进行实证分析、评估。首先对转型政策目标做了分析,指出政策肩负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为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的实行作试点的双重使命,有不同的政策目的。振兴区域经济的优惠政策要求体现效率优先、财政倾斜的原则。作为消费型增值税全国推行的试验田,试点政策应该把握迅速、大胆尝试的原则,兼顾全面推行的连续、公平原则。试点政策采取了增值税增量退税的做法以保证财政收入,体现了谨慎务实的态度,主要体现了作为增值税改革试验田的连续性和公平原则,而作为优惠政策的财政倾斜目的没有完全达到。更重要的是,由于采用了增量退税的办法,并非所有试点企业都能享受,受惠范围更窄,刺激投资的政策效应有限,没有达到推动老工业企业投资改造的目的,也就无法对这一拉动效应做评估研究;无法为下一步全面推行的增值税转型收入测算提供经验数据,没有起到先行验证作用。其次针对增值税收入问题做了实证分析,依据大量的对试点企业的调查结果,通过计算分析指出如果按照试点政策的规定,按照企业预测的增值税增长情况,仅有占试点企业总数的53%的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最多增量退还增值税8.9亿元,占全部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的(12.5亿元)的70%,2004年试点企业全年购入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16.7亿元)的55%,年初测算(28亿元)的32%。明显未达到试点地区企业的预想结果,但对财政的压力与2004年初相比减轻了68%。为进一步探讨增值税减收的财政承受能力问题,对黑龙江省近年来的财政收入趋势做了分析,发现靠地方财政的增长解决收入缺口很困难,需要中央的转移支付。紧接着对是否可以用增值税收入自身的增量解决减收问题做了研究,通过对黑龙江省增值税收入的预测和分析得出结论:按照试点政策采用的办法,2004年增值税的自然增长正好可以消化减收的压力,财政应该是满意的;但是如果明年允许全年增量抵扣,财政压力会很大,如果扩大试点行业或者加大抵扣力度,增值税的自然增长不可能满足财政要求,需要中央财政加大扶植力度。第三,对试点政策出台时机进行分析,证明了作为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标志,试点政策出台正逢其时。但通过对2004年1-6月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的分析,发现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东北地区仅有辽宁达到平均水平,但也远低于同为落后待开发的西部地区的投资水平。而黑龙江和吉林省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更是排名全国倒数第二、第五位,从而证明限制投资过热的宏观调控政策不应该阻碍增值税转型政策在东北试行;进而指出政策出台时机带来的两个问题——由于政策时滞的原因,2004年试点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拉动效应无法评估;下半年出台政策不允许上半年的投资抵税有欠公平、加大了税收管理难度。第四,对试点行业的选择做了研究,分析了行业税负、行业的增值税税收贡献和行业发展前景,指出应增加煤炭和电力行业作为试点,以支持代表资源地区特点的能源企业的发展。第五,针对转型对税收管理带来的新问题,提出了税务部门应加强的管理措施。创新性的提出在租赁行业征收增值税,以适应增值税转型带来的新变化,并为逐步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管理范畴奠定基础。具体操作中应对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区分对待,因为现行政策对融资租赁征收的营业税是实际业务利润的5%,实行增值税后应纳增值税是法定增值额的17%,并且由于无法取得金融借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定增值额大于原业务利润,税负将大大增加,应予以退还。而经营性租赁实行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属于比较高的行业税负,改征增值税后无须照顾,以延续现行政策的精神。 本文的第四部分采用了前文的分析和理论,对增值税的转型提出三步走的建议,即2005年在东北地区继续试点,可以考虑扩大到西部地区并增加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跟踪、分析政策的效应和带来的问题;第二步,如果收入、经济形势允许,2006年再在全国的试点行业中推广,以支持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拉动投资;第三步,机会成熟时,考虑推广到所有行业,并同时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运输、建筑行业纳入增值税管理链条,完善增值税的管理。为增强转型政策的可操作性,第一,对测算模型的建立、方法的选择与完善提出建议;第二,针对收入问题的解决,提出应从新一轮税制改革“有增有减、结构调整”的整体布局考虑,降低流转税的比重,进行增值税转型的统筹安排;通过开征新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弥补财政收入的缺口,实现增值税转型的一步到位。并对2005年抵扣办法的选择提供了三种建议,一是在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允许全部抵扣;二是在过渡期内,全部实行增量抵扣;三是在过渡期内,全部实行低税率抵扣;并分析指出三种方法的优缺点。第三,建议增加西部地区、能源行业作为试点地区、试点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