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婚姻家庭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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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制度是人类社会演进的文明成果之一,两性结合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形成的重要前提,婚姻家庭制度对人类依自然属性组合而成的社会关系予以引导、规范、调整,从而促进人类社会的延续与稳定发展,这充分地体现了婚姻家庭制度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婚姻家庭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的变更相适应的。在人类繁衍与社会发展的漫漫长河中,婚姻家庭的历史变迁与观念演进受到政治、法律、道德、宗教、文化以及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因此具有典型的民族性与本土化色彩。  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具有宗法伦理色彩,婚姻乃“合两姓之好”、“上以祀宗庙,下以继后世”。中世纪西方的宗教神学,将婚姻塑造成“神作之和”,永远不可分离。近代以来的婚姻家庭观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比较典型并具有重要影响的观点,则是将婚姻视为民事契约的一种,并由此发展出婚姻自由的重要原则。随着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世界范围内的武力征服与文化殖民,法律的单向输入性移植成为东方国家去宗教化、去伦理化,实现法律现代化的主要模式。中国和印度成为东方国家中继受、移植西方法律的两个代表性大国。婚姻家庭法作为一部调整两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间关系的法律,与特定社会的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交互作用,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规范的特殊形态。因此,研究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变迁以及近现代法律变革,既是一项对部门法律史的梳理研究,又是一项涉及法律本土性与法律移植相关的理论探讨。  印度,作为南亚地区的文明古国,拥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与独特的民族风情。印度的历史,是一次又一次地被异族征服和统治的历史。异族的征服与统治,并未真正瓦解印度社会村社制的封闭系统,也未能改变印度人绵延甚久的传统习俗与宗教信仰。超稳定的社会结构与组织模式,使得任何力图改变与超越的社会变革、法律改革异常艰难。婚姻家庭法作为一部与风俗习惯、民族精神、宗教信仰等紧密相关的法律,在面对西方现代法学理念的强大冲击时,往往表现出固有传统习惯的延续性以及本土法律文化顽强的生命力。  回顾印度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历史,可以追溯至古代吠陀时代,大量的经典文献通过多种体裁的文字表现形式,展现了男女之间对美好爱情以及自由婚姻的向往。适龄婚姻、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婚姻家庭理念,在经典文献中得到最好的诠释。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分工模式的改变,妇女们的社会地位不断恶化。至后吠陀时期,妇女们不仅丧失了学习吠陀的机会,同时也失去了参与重要祭祀活动的权利。妻子不再具有独立的人格权与身份权,逐渐成为丈夫的附属品。在上层阶级中,一夫一妻制更多地为一夫多妻制所替代,然而广大贫苦农民、下层劳动群众仍然广泛地实行着一夫一妻制。至法典时代,调整婚姻家庭秩序的大量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被列入到《摩奴法论》中,婚姻家庭生活成为再生人一生中所必须履行的“家居期”义务。《摩奴法论》中的律文,因歧视妇女、宣扬男尊女卑、夫为妻主的封建思想而为后人所诟病。然而经过细致分析,不难发现,这部印度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典,在确立一套等级森严的家庭及社会秩序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维护着基于“达摩”原则衍生出的公平与正义。其中不乏强制丈夫们尽其义务扶养照顾妻子、幼子、老人的法律条文,也不乏维系婚姻家庭道德、惩罚通奸、无故抛弃妻子等行为的法律条文。也正是这部法典,使清晰地看到童婚、禁止寡妇再嫁等陋习为法律所肯定,因此成为印度广大妇女深重苦难的重要制度渊源。经济贫困、宗教盲从等原因,共同成为印度婚姻陋俗不断延伸扩展的内部根源。中世纪穆斯林异族统治时期,婆罗门教上层人士出于维护本教正统地位、维护种族血统纯洁的考虑,宣扬并大力实施萨蒂制、禁止寡妇再嫁以及童婚等传统婚姻陋习。穆斯林统治者出于巩固统治的需要,对宗教属人法领域的婚姻家庭制度不予过多干涉,并且由于伊斯兰教婚姻家庭法本身所具有的歧视妇女、男尊女卑、一夫多妻等问题,统治者也不可能针对印度社会婚姻家庭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根本性的变革。英印殖民统治时期,殖民政府将婚姻、家庭、继承等事务归属于宗教属人法调整,不愿插手印度人婚姻家庭事务。在宗教改革家的努力推动下,英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消除社会陋习、提高妇女地位的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然而由于忽视了印度多元化的社会文化背景,缺乏对印度社会传统习惯尤其是低种姓部落习惯的调查了解,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改革部分地偏离了预期目标轨道。并且由于经济、文化、宗教、种姓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法律改革并未得到民众的广泛参与,改革的实际成效因此而大打折扣。现代印度时期,现代派法学家不断呼吁吸收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理念与制度设计,推动印度法律向世俗化、统一化迈进。20世纪50年代,印度先后出台了一批婚姻家庭领域的改革法案。这些法案强烈地冲击了印度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婚姻不再作为神圣的宗教仪式而不可分离。适龄婚姻、一夫一妻制、夫妻地位平等、结婚自由等原则也为法律所肯定。印度参照、仿形英国所确立的现代婚姻家庭法理念以及制度模式,毫无疑问是趋向于文明与进步的改革努力。然而在实践中所面临的处境十分艰难。广大印度妇女受传统观念的侵染,长期依赖于丈夫及其家庭。离婚程序的不断简化,并未真正造福于妻子,反而成就了丈夫们的卑鄙企图。离婚率的不断上升,使得印度现代婚姻家庭法改革不断受到印度国内传统主义者以及国外后现代法学家们的抨击。而在印度社会绵延不绝的传统婚姻陋习、如童婚、萨蒂、妆奁等,并未由于法律的颁布而得以禁绝。印度婚姻家庭法改革的进程也因此受到严重阻碍。现代主义者认为,只有颁布统一民法典,将宗教教义与世俗法律完全分离,才能实现印度社会现代化变革的目标。对于印度人而言,宗教构成其社会生活的全部,寄希望于通过法律改革实现教俗分离,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改革不会是一蹴而就的,只有随着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推进、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进步、教育文化的逐渐普及,人们才能逐渐摆脱宗教的束缚,法律的世俗化与统一化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印度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变迁以及近现代法律改革历程,为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完善以及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与教训。婚姻基于神圣宗教信仰的传统观念,有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而联合大家庭制的存在,又使得养老恤幼的美德得以延续。印度婚姻家庭法改革,始终保持较为中立调和的姿态,既坚持了现代化变革的努力方向,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留了世代相传的善良风俗,如结婚仪式与结婚登记同时作为婚姻有效地法定程序,极大地尊重了印度的民族精神与大众情感。对于中国和印度传统法律的现代化改革而言,西方现代法治精神的灌输与立法技术的导入,不能与传统法律文化精神完全割裂,更不能盲目剔除那些合乎人类基本道德情感的传统律条。如何对传统法律文化合理地进行甄别、取舍,将是中国和印度进行现代化法治建设道路上亟需努力探索和认真思考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家庭法更多地体现出“伦理法”、“习惯法”、“宗教法”的特点。婚姻家庭中的人伦道德,符合人类的基本情感需求,虽历经岁月的打磨,而始终鲜活地存在。违背人情的法律,势必不能为人们所尊重和信仰。在婚姻家庭法统一思想、统一原则、统一制度得以确立的同时,不能忽略多元化文化背景存在的社会现实。中国和印度婚姻家庭法制的完善,都应努力实现传统与现代的良性对接,并构建具有情境特定性与文化特定性的制度模式,这也是现代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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