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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对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的要求,维护社会安定。《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并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初步满足了公众出行安全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但是,立法条文对该罪的规定简单而概括,对定罪和量刑等具体问题涉及很少,如:“醉驾”是否一律入罪、追逐竞驶“入罪难”和危险驾驶罪在实践中与相关犯罪的的界分等定罪问题以及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缓刑适用、罚金刑适用和免除刑罚适用等量刑问题。这些问题的探讨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上述问题,文章首先从定罪角度出发,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以及对四种客观行为类型的认定。认为,作为抽象危险犯的危险驾驶罪其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醉酒标准应坚持80mg/100ml这样的客观标准;追逐竞驶行为不以超速行驶和两个人以上共同实施为必要条件;“双超”的标准应做到与行政法规相衔接,实践中可以依据上位法优先下位法规则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等。其次,从犯罪的既遂状态、主观和客观方面等因素分析了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名在实践中的界分以及转化问题。最后,结合了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实践中的现实需求,阐述并分析了《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适用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危险驾驶犯罪。从司法实践出发,在量刑方面,逐一分析了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罚金刑、缓刑以及免除刑罚的适用问题。以我国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出发点,结合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阐述了对危险驾驶罪细化的量刑标准。然后以醉酒驾驶为例,在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提出了按照起点刑——基准刑——宣告刑的阶梯状量刑方法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范。并以此为基础,具体探讨司法实践中对缓刑、罚金刑以及免刑中量刑标准的规范运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