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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作为人们日常生活重要的生存资料,对社会中每个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房屋作为不动产具有的投资价值也是人们买房所看重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在实践中,政府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房价的快速增长,会出台相关政策对房屋的买卖进行宏观上的调控。同时,从保障民生的角度上来说,会对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购买资格进行限制。由于政策的出台,一些人不具备购房的条件或者资格时,往往会借用符合购房条件的主体的名义来购买房屋,即借名买房。目前,我国对于借名买房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关于借名买房出现的各种纠纷也屡见不鲜。面对纠纷,司法实务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路径,由于法官出于不同的角度,对出现的争议往往会各持己见,出现不同的结果。在学术界,对于借名买房也是出现了许多争议。笔者对借名买房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并在讨论的基础之上对借名买房中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提出自己的观点。借名买房,是指当借名人不具备买房的资格或者条件时,借名人与出名人达成约定,借用出名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借名人对房屋进行实际的占有和支配。在借名买房中,由于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按照双方的约定,出名人应将房屋过户给借名人。但是实践中,之所以出现纠纷,原因在于出名人出现反悔或面对房屋价值增值的巨大诱惑从而拒绝过户。纵观借名买房,借名买房行为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借名人与出名人的借名协议是否合法;房屋借名登记具有的效力对于借名人与出名人来说如何衡量;当出名人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处分与第三人时,第三人的利益如何受到保护。这些问题是本文的核心问题,也是讨论借名买房行为效力时不能逃避的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借名买房现状的介绍。笔者从借名买房的概念和具体类型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借名买房出现的原因和可能导致的风险作出总结。首先从概念上对借名买房进行介绍,同时笔者对借名买房的基本构成进行总结;其次本部分对实践中借名买房的类型进行总结,认为包括事实购房人购买房屋和出名人出面购买房屋两种类型;在借名买房的原因上,主要包括规避限购令、规避国家购房政策等;在借名买房可能导致的风险上主要包括出名人否认借名买房之实、房屋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借名买房会给出名人带来信用负担等。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进行讨论。首先对借名协议的法律关系提出讨论,通过结合对借名协议的法律关系的探讨,对借名买房行为提出自己的观点。首先,本部分对借名协议进行介绍,通过将借名协议与代理、行记、委托等类似行为进行比较,认为借名协议实质上属于隐名代理;其次,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借名买房行为是无名合同与有名合同的结合,属于合同联立的情形。第三部分是对借名买房行为的效力进行讨论。笔者认为借名买房行为包括借名协议、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借名登记和房屋登记之后出名人处分房屋等组成部分。首先对借名协议的效力进行讨论时,笔者认为借名协议只要不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借名协议是有效的。当借名协议涉及到不同类型的意思表示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意思表示的效力予以判断;其次房屋买卖合同无论是借名人还是出名人订立的,只要购房合同满足合同的生效要件,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都应当认可购房合同的效力;再者从不动产登记制度和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的角度分析,认为房屋借名登记的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借名人可通过出示证据予以否定;最后对出名人处分房屋的行为的效力进行探讨,如果第三人对借名协议知情时,出名人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第三人对借名协议不知情时,根据此时房屋是否过户到借名人的名下判断出名人处分房屋的效力。第四部分是分析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笔者从借名协议有效和无效的两个角度来进行分析,并结合是否涉及到第三人时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探讨。当借名协议有效且没有涉及到第三人时,房屋归借名人所有,如果涉及到第三人且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时,房屋所有权应当归于第三人。当借名协议无效时,房屋所有权归于出名人所有,同时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