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主要研究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本文首先指出并论证了我国学界所谓物债二元区分理论违反形式逻辑,不能成立。学界将债和债权限定在财产法内,并将债权和物权视为财产权体系的二元构成要素,认为二者是平行并列甚至二元对立的关系,违反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法权关系。本文认为,应将物债关系置于整个民法体系之内进行考察和运用,而不应将债和债权强行地限定在财产法范围内,将债权和物权视为财产权体系的二元构成要素;民法体系内的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实体性权利都可以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途径产生债之关系和债权,都是债和债权的源权。在物权与债权二者之间,物权是市民社会主体追求的目的,债权则是实现或救济物权的法律手段。物权的性质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支配权,其本质是一种实体性权利,具有支配性、对世性和绝对性;而债权的性质则是权利人对特定的人享有的请求权,其本质是一种功用性权利,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大陆法系和源渊于我国的中华法系是两个生长于不同环境、不同法域的法系,两大法系上的债之概念具有根本的区别。作为西方舶来品的债是一种法律关系,是因某种法律原因发生于特定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渊源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上的债则是一种本土性的法律资源,是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偿还的钱款。在适用范围上,前者包括各种原因产生的债之关系,而后者则仅适用于以金钱、货币为标的物的合同之债;在债的内容上前者既包括债权,也包括债务,而后者则仅指债务中的钱款、货币本身,故东西方债之概念悬殊,不应混同。应就全部种类的债权和包括全部种类在内的物权进行客观、辩证的比较,才有可能在物债关系问题上得出正确的结论,并藉此形成科学的命题。研究物债关系具有多重意义:首先,厘清物债关系,可为学术研究及在此基础之上进行的民事立法和有关法律文件的制定提供清晰的逻辑纹理,排除有关的障碍性因素。其次,可为有关权利的定性和定位提供根据。再次,便于理顺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体系有关的基础理论,为有关民事特别法的制定创造有利条件,亦可为民法典结构的编纂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