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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观点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在目前国内的经济形势和资本市场环境下,制约更多城镇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因素是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不完善、金融机构及行业发展不发达以及投资者自身处于有限理性的状态,这三大因素相互影响,共同起作用;(2)投资者有限理性源于人类个体的生理限制,进而难以突破,因而造成大多数居民只可能获得短期的资本增值,而难以获得长期的财产性收入;(3)在完善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大力发展金融机构及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切实提高其服务水平,有助于帮助投资者克服有限理性,从而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要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就必须对财产性收入有深入的理解,第一章从财产性收入的起源和落脚点两方面揭示其本质,即财产性收入是在劳动生产成果中按要素分配所获得的那部分收入,其最终来源还是人类的一般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一定时期内人类的劳动成果是有限的,因而财产性收入在总体上也是有限的;另一方面,要成其为收入,则必须是净现值大于零的现金流入,因此房产和证券增值,只要没有变现,且净现值不大于零,就不能说获得了财产性收入。通过对财产性收入特点的分析和揭示可以看出,获得财产性收入对大多数人来说本来就是有一定难度的。
第二章对目前国内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现状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四个方面的特点:(1)从总量上来看,比例低;(2)从来源上来看,渠道窄;(3)从分布上来看,不均衡;(4)从发展上来看,潜力大。其中对国内外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来源作了对比,得到的结果是国外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的主体结构与我国居民大致相同,都包含储蓄、证券和房屋等方面,这个结果再结合国内居民财产性收入人均不到总收入的3%,而国外最高的高达40%这两个数据,我们大致可以得出国内外居民在投资观念和能力上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另外,十七大提出要使更多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其本意是要增加社会公平,但是财产性收入所具备的“财产越多,收入越多”的效应将会使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开,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第三章对制约更多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原因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主要包括来自三方面的原因:(1)来自政府主管方面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目前的政策、法规不完善造成的,财富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导致我国居民手中的财产数量很少,在支付日常生活所需后,不能够再通过购买其他财产来获得收入,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部分居民即使手中有一些闲置的财产,为了自己和家庭未来的生活保障,不敢用于购买银行储蓄以外的理财产品,进而难以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而产权保护力度不足使一些学有专长的居民难以从知识产权中获得收入,资本市场不发达导致大量个人投资者往往处于投机的境地。(2)来自行业方面的原因,主要是我国金融机构长期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状态,使得金融机构所能提供的理财服务仅限于其主营业务,综合服务能力不强,而金融机构中个人理财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还停留在初级阶段,缺乏符合要求的人才,也不具备个性化、专业化服务的能力,作为金融行业中一大创新的第三方理财,虽然其在原理上能够为广大个人投资者提供独立的、专业的、长期的理财服务,但由于法律监管缺位,人才储备不到位,可信度不高也难以成大器。(3)来自投资者自身的原因,从表象上来看,可以认为是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不明确或有偏颇,投资者的知识和信息不足,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受到了内外干扰进而做出了错误的决策,而实质上是由于包括投资者在内的每一个个人都处于有限理性的状态,这种状态不同于传统西方经济学对于理性人的假设,人们并不能够在市场环境下总是做出“正确”或“理性”的选择,而这种有限理性又是人的生理限制决定,这就导致大多数个人投资者难以在市场中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上述这三种原因是相互关联,共同起作用的,在政策环境和行业环境较好的情况下,并不一定意味着个人投资者能够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同样,部分个人投资者在政策环境和行业环境不佳的时候也能获得较多的财产性收入。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第四章针对这三方面原因相应的提出了对策建议。从政府主管部门角度提出了要改善分配制度、加强社会保障力度、落实产权保护和全力推动资本市场的建设与发展的建议,从政策和法规上为更多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从行业角度提出了要加强理财服务和产品的创新、大力发展金融机构个人理财服务以及培养扶持第三方理财业务发展的建议,要在十分注重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加快行业发展。从投资者的角度提出了要积极引导正确的投资观念和目标、加大投资者教育、加强对于行为金融学的应用研究,尤其是有限理性条件下的投资决策研究等建议,尽可能地减少有限理性对于投资者获取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在这三方面的对策建议中,政府主管部门优化政策环境是基础、行业快速发展是关键、提高投资者自身能力是根本。最后还提供了国外政府为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在制度安排上的一些做法,可以为国内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