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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经历了由目标向实然的转变。发展权的性质决定其表达的是弱势群体对平等的诉求,智障儿童作为社会中的特殊弱势群体,其通过发展权的实现谋求平等的愿望更加强烈。智障儿童发展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受教育权、平等权、康复权以及参与权。日本及菲律宾等国家在早期就已经对智障儿童发展权的法律保护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对智障儿童的学习生活以及福利等各方面都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我国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及《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智障儿童发展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存在着专门性立法缺失及现有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等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在认识到现有法律的不足之处的基础上,还要充分认识到家庭、学校、社会及司法这四个守法主体对智障儿童的影响及各自存在的问题。只有对各个方面的问题有了深入的分析和全面的了解,才能着手从立法、司法以及法律监督等方面,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为智障儿童发展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