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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接受理论作为其理论框架,从简明英语的特征着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汉英翻译质量进行分析,旨在从法律语言的简明性要求方面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英文译文的质量,使其更好地满足法律文本读者的要求。
本文选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十个英美法律文本(目标语平行文本)和宾夕法尼亚州简明英语消费者合同法(目标语简明英语文本)三类文本。根据简明英语的原则,使用Wordsmith,SPSS,Microsoft Word和Grammar Expert Plus在这三类文本上测试了shall,may,must,should,aforesaid,said以及以here和there开头的词的频率、平均单词长度、平均句子长度、标准化类符形符比、被动句、否定句和可读性,并将测试结果逐一进行比较分析。宾夕法尼亚州简明英语消费者合同法的测试结果作为比较的标准,而跨越不同时段的三十个英美法律文本的测试结果用来证明英美国家的法律文本中是否已有简明英语的倾向。
本研究就简明英语的倾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翻译质量得出如下结论:
(1)英美公司法法律文本中已有简明英语的倾向,具体体现在:shall一词的使用急剧减少,而must的使用在文本中呈上升趋势;said,aforesaid和以here,there开头的单词几乎绝迹;平均单词长度和平均句子长度都在减少;被动句的使用率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英译本却是与简明英语的原则背道而驰的,具体体现在:shall的使用率出奇的高,平均单词长度长于其他两类文本,而平均句子长度更胜于其他两类文本;被动句的使用率很高;标准类符形符比低;可读性差。
研究者基于以上发现,从简明英语的原则着手,总结出了提高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译文质量的方法:
(1)减少公司法文本中shall一词的使用;
(2)通过以下方式来提高译文的可读性;
a减少所选用词的长度,增加词的变化;
b减少句子的长度;
c减少被动语态的使用。
本研究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具体体现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英译本问题颇多。在今后的研究中,研究者可以把研究重点放在具体的研究策略上来找出这些问题的根源。
(2)本研究通过对英美法律文本的分析,证明了简明英语在法律英语中的趋势及其重要性。简洁与精确的结合已深入法律文本。中国的法律翻译者迫切需要提高译文的质量,而以简明英语的原则为基础,从读者角度提高译文可读性不失为可行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