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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图形用户界面技术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由于图形用户界面简单直观的特性,很容易被模仿和抄袭,故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显得十分重要。图形用户界面具有实用和易操作两大特性,使其容易受到用户的青睐,因此,图形用户界面成为相关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因素。电子产品发达的国家对图形用户界面已经采取了各种不同的保护模式,如通过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外观设计等对其进行保护。当前,各国普遍认同外观设计的保护模式为最佳保护手段。但由于各国相关的立法有所不同,故保护模式有一定的区别。美国将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保护框架之下,对图形用户界面进行专利保护。虽然欧盟、日本、韩国都是对图形用户界面都采用外观设计专门立法保护模式,但其中也存在差异:其中欧盟对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最大,日本则采取实质审查的方式,韩国对图形用户界面保护力度最大。从我国对图形用户界面保护的现状来看,存在以下三个问题:其一,对图形用户界面采用专利法框架下的外观设计保护,未明确其是否需要与载体相结合;其二,对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审查员对申请客体的判断不一;其三,引进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对我国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的现有体系是否会产生冲击。要完善我国外观设计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制度,建议采取以下三个举措:首先,我国外观设计制度应该保护图形用户界面与载体的结合体;其次,明确相关的审查标准;最后,引进部分外观设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