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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23条、24条分别对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以及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对抗效力作了具体规定,但是对于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学术界存在争议,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特殊动产权属争议案件的处理造成一定困惑。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该解释第10条确立了特殊动产"一物多卖"情况下的裁判规则,对于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司法实践意义重大。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该条司法解释仅是对于交付、登记、合同订立等单一要素进行考量,确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归属问题,并没有真正回应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文章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方贵光诉刘新才买卖合同纠纷案"、"郭建军与张兴华买卖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分析两则案例对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存在的分歧,针对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关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认识问题进行探讨。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模式进行分析,并且对物权变动要素进行深入解读,以证明交付要素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及物权变动产生的对外公示效力。文章将通过构建案例模型,对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提出更加合理化的解释,以期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全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之困惑。通过两则司法案例的介绍,分析司法实践中关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裁判标准方面存在的分歧,以及理论界存在的几种观点。第二部分: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效力模式。介绍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例及我国采取的物权变动模式,结合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以及现行法的规定,对物权变动规则进行解释。笔者认为,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应当适用一般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即交付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行为使物权变动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及对外产生的物权变动公示效力。第三部分: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要素解读。对交付与登记两要素的效力界限进行分析,并详细阐述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对抗的效力。第四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存在的问题及合理化解释。针对该解释第10条四种情形构建案例模型,进一步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进行剖析。反思该解释第10条关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效力存在的缺陷,并试图构建更加合理化的解释,以指导审判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