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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基于一个简单的三段论逻辑结构形式,即是什么、怎么了、怎么,对自己的观点进行阐述。文章的第一部分是概述,也就是说明网络银行的风险监管“是什么”的部分。在这部分,笔者将简单介绍一下网络银行的发展现状、运行特点及趋势、网络银行运行中产生的问题,通过对网络银行运行现状的简要分析,重点引出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概念、内容、种类,为下文的写作打下基础。文章的第二部分是对网络银行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也就是诠释“怎么了”的部分。在这部分,笔者将对各种风险进行简要的阐释,并从技术层面、制度层面、监管层面,对各种风险进行深层次的剖析。技术层面的风险并不需要笔者从法学层面进行深入分析,因此在文章的写作方面笔者除了将其简单定义外,并不赘述,将一笔带过。制度层面的风险笔者将通过经济学、法学理论进行深层次解析。制度性风险主要集中于由网络银行内部体制造成的操作不规范引发的风险和由网络银行和其用户双方责任归属不明确引发的风险。对监管层面的风险分析,主要从两点出发,一是对现行监管体制、监管机构职能进行分析、总结指出问题所在。二是对监管理念的诠释,从监督管理为主的理念向服务型理念的转变。文章的第三部分是提出自己在网络银行风险监管中的意见建议,也就是“怎么办”的部分。结合上面的分析,分别对国内外的银行监管制度进行介绍,如美国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欧洲国家对网络银行的监管等。重点介绍了被普遍认同的巴塞尔体制,并对在其体制下的法律监管从监管理念、监管模式、具体的监管方式等,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文章第二部分提出的三种层次的风险逐一解决。技术层面的风险的主要问题在于监管制度及其监管标准的具体化,即为网络银行安全技术提供具体的可供参考的标准,同时网络银行技术性风险的规则原则。解决制度层面的风险主要在于1、建立统一的网络银行业务监管体系;2、为网络银行日益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作出调整;3、规范网络银行“协议”,详尽双方的权利义务,即明确在合同订立时,双方应有的或不应有的约定。监管层面的风险在于监管机构对这些信息进行认证的过程中应如何公布信息、公布的程度和方式如何等。笔者的理论基点在于对于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理解,如果能通过对现行的法律进行解释来解决问题,并不建议重新立法或者专门立法。另一方面给是通过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交易达成或者说是合同订制的各环节银行、客户各自掌握的信息量进行分析。笔者的理论基点是任何一个双赢合同的达成都是订立合同的双方掌握信息量的相对平衡,虽然市场行为处处博弈,但一旦合同双方掌握的信息失衡,则很容易造成重大误解或者欺诈,致使合同无法订立,使双方“共损”。最后结语部分将对文章的观点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