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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层面对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认识程度不断加深,以环境商品和环境服务为代表的新型贸易逐渐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在此背景下,2001年WTO多哈回合谈判正式将“环境商品与服务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的消除与削减”列为谈判议题之一。各成员方针对这项议题的相关内容不但进行了多次讨论,而且提交了很多独到的议案,意图通过谈判与协商的方式,促进环境商品与服务贸易的多边自由化。但是,由于各国利益冲突及其他客观原因的限制,迄今为止还未形成可以为各国普遍接受的环境商品与服务的定义及分类。尽管发展中国家在环境商品与服务贸易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但在环境商品和服务自由化趋势下,发展中国家如何参与相关谈判,探寻应对环境商品与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趋势的策略,从而实现贸易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是迫切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因此,从发展中国家角度,对环境商品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环境商品与服务贸易自由化多边法律体系的构建以及发展中国家相关法律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环境商品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一般理论。通过对环境商品与服务贸易自由化概念的分析,指出环境商品与服务贸易自由化与传统贸易自由化的区别在于其具有渐进性、贸易与环境“双赢”性的特点。环境商品与服务贸易壁垒既包括一般的关税壁垒,同时也包括商业存在与市场准入障碍、自然人流动限制、国内标准限制、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限制等非关税壁垒。环境商品与服务自由化不仅能促进贸易增长,而且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第二部分对环境商品与环境服务在APEC及OECD框架内的定义与分类进行具体分析。环境商品领域的APEC清单、OECD清单与环境服务领域的CPC分类、OECD/EUROSTAT分类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比较有影响的分类模式,但两类环境商品清单均未涉及环境有益商品的问题。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其环境商品贸易利益的增长点就在于尽快将环境有益商品纳入清单分类中,这种分类模式也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第三部分探讨WTO体制下的环境商品与服务贸易自由化。这一部分系统阐述了多哈回合谈判中美国、欧盟、卡塔尔、印度、中国等较有代表性的环境商品分类模式,以及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内,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的环境服务分类提案。通过对相关分类的比较研究,指出环境商品与服务的定义及分类多样性的原因在于各个国家基于自身利益需要,纷纷采用使本国利益最大化的定义及分类,因而导致现存环境商品与服务的定义和分类多种多样。第四部分探讨发展中国家应对环境商品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法律对策。环境商品与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使得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问题与挑战,为了更好地顺应这一趋势,发展中国家有必要适时调整国内政策和法律体系。为此,发展中国家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在环境商品清单选择时体现本国发展利益,并积极改进现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加强环境区域贸易合作,以便在环境商品与服务贸易过程中扩大自身比较优势,从而更好地兼顾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