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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考核工作,伴随《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已走过了11年的历程。回顾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推行的11年,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深切地感受到,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在设计与实施中还存在着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围绕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这一主题,笔者对公务员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剖析,并探寻了问题的解决方法。笔者衷心地希望论题的破解能够对提高公务员考核评价的准确性,进而完善公共行政组织激励机制、提高政府绩效、推动服务型政府转变以及促进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能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研究过程中,笔者采取了实地调研的方法,并注重将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力求使研究结果能够兼具一定的理论性与实践性。 通过对连云港市推行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实践的分析,笔者提出了目前公务员考核工作中存在的七个方面的问题:1、考核工作体制交叉、关系不顺。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建立起来的考核工作体制,与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创建的考核工作体制,同时并存,职能交叉;公务员考核不仅人事部门在做,组织部门也在做,考核工作“政出多门”。2、考核主体定位不科学。公务员根据其权力的来源可以分为人大选举类公务员、人大任命类公务员、政府任命类公务员和机关任命类公务员四种。实际考核中,对考核主体的界定,不符合委托-代理理论确定的权力运作规律。3、考核内容重点不突出。公务员考核制度设计时,将素质评定与实绩考核同时作为了考核的内容,全面兼顾却导致重点不突出。实践中,更存在以“德”“勤”作为考核重点的倾向。4、考核方法不完善。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是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原则。如何落实两项原则,连云港市进行了探索,但方法仍需完善。5、格次评定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确定的考核格次评定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6、考核等次确定办法不明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条例》对公务员考核等次确定办法适用于机关任命类公务员,而并不适用于人大选举类公务员、人大任命类公务员和政府任命类公务员。对上述三类公务员考核等次如何确定,现行制度中没有明文规定。7、考核结果使用不充分。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职务晋升、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关联度有待加强。在深入剖析问题原因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1、根据权力运作的基本规律,科学界定考核主体、理顺考核工作体制和机制。2、树立将素质评定与实绩考核分开的考核理念,突出绩效考核内容。3、根据不同类型公务员工作特点,确定相应的绩效考核办法。4、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格次评定标准和方法。5、建立与绩效考核衔接的薪酬体系、选配机制、人力资源开发机制,促进激励手段多元化激励管理上水平。文章还对连云港市在机关任命类公务员创立绩效考核体系的做法进行了深入地阐释。 文章在以下四个方面有所创新:1、提出根据权力运作的基本规律,科学界定考核主体,理顺考核工作体制;2、提出树立将素质评定与实绩考核分开的考核理念,突出绩效考核内容;3、提出应将以目标考核为基础的绩效考核方法明确为公务员的考核方法;4、设计了机关任命类公务员绩效考核流程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