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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对难民所下的定义并不能满足在发生大规模涌入时,难民保护的需要。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规模涌入往往是由于国内武装冲突或战争或其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所造成的,这些原因不是1951公约所规定的难民产生原因。二是1951年公约特别注重对人心理因素的考察,能成为难民的人应“有正当理由畏惧迫害”,由此导致了在个案基础上对难民地位申请者主观心理的考察。但是在发生大规模涌入时,在个体基础上去甑别难民的心理状态是不可行的。因此,应以人群来源国国内客观情势为考量的因素,而非以主观状态作为衡量的标准。由于以上原因,1951年公约对难民的定义不能满足60年代以后在非洲、东南亚等地区形势发展的需要。非洲统一组织、联合国难民署等地区性或国际性的组织通过国际文件以及自己的实践,逐渐发展符合大规模涌入中难民保护的规则和行动,主要表现于非统难民公约的制定、难民署各种保护的结论和其在国际救助方面的行动以及“受难民署关注的人”的概念的扩展。在回顾过去部分国际难民保护实践的基础上,就大规模涌入中难民具体保护而言,我们认为,临时避难(Temporary Refuge)作为国际难民保护的一种体系,较为符合实际需要。本文对临时避难的形成背景、具体内容、临时避难中难民地位作了阐释,并指出其中<WP=4>一些尚待规范之处。在充分尊重1951年难民公约的基础上,临时避难贯彻了不推回原则的精神,在发生普遍的暴力、外国入侵、国内武装冲突、大规模侵犯人权或严重危害一国公共秩序其他情况时,难民首要的权利是进入另外一国。同时,由于短时间内大批难民的涌入,接受国会面临资源短缺、公共秩序、国家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临时避难的优点显现出来。一方面,临时避难使得难民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另一方面,相对于个体基础上的难民保护来说,在大规模涌入中,持久性解决往往存在很大的困难和不确定性,临时避难在难民进入一国和得到持久性解决之间起到了缓冲作用。同时,国际合作原则在临时避难中尤其重要,它和不推回原则一起构成了临时避难的两大支柱性原则,国际合作原则赋予全体社会共同行动的义务,促使接受国和整个国际社会一道致力于难民问题的适宜的最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