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农村目前的养老保障体系十分脆弱。作为传统保障方式的土地保障、家庭保障和集体保障的作用日益减弱;根据笔者对部分地区的调查,曾在农村普遍推行的带有个人储蓄性质的社会养老保险,根本无法为老年农民提供足够的养老保障。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征地高峰的到来,农村养老保障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现实问题。政府有必要建立起覆盖全体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保持了高速增长,各种社会保障措施陆续建立,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却一直没有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障。根据国际上的实践经验,以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已超过了欧盟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的最高水平,我国已完全可以建立覆盖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 受经济发展水平和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我国农村与城镇之间存在巨大的收入差距。在农民收入水平过低的情况下,仅凭农民自身的力量,是无法提供足够的养老保障的。这就需要利用整个社会的资源,来保障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依靠社会力量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国际上通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两种。本文第四章构建了一个跨时期预算约束模型,对在我国农村实行两种基本筹资方式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结果表明,这两种制度都不适合我国农村的现状,也无法真正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必须立足于现实,作出不同于传统筹资方式的选择。 为此,可以考虑建立以普遍保障为基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普遍保障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负责;集体保障和个人自我保障为补充养老保险,可以由地方政府或商业保险解决。普遍保障的资金来源于全国统一税率的社会保障税、土地转让批租收入以及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国家财政节余等方面。 社会福利函数模型的分析结果表明:财政转移支付形式的普遍保障养老保险有明显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可以有效缩小收入差距,提高社会福利。为了使生活贫困的农民也能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实行普遍(保障)养老保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