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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诈骗”(俗称“两头骗”)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的一种诈骗类型。①在近年来的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涉案人员较多,案情也较为复杂。比较众多案情相似的“双重诈骗”案件,不难发现相同或相似案件却不同判的情形。这种情形不仅存在于上下级法院之间,也存在于控、辩、审三方之中。而之所以出现同案不同判之情形,是因为刑事理论和实践对“双重诈骗”都缺乏相应的研究,进而导致司法实务对“双重诈骗”行为的定性存在混乱现象。这不仅不利于司法公正,同时也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因此,对“双重诈骗”行为进行定性研究是必要的也是切合司法实务要求的。本文的正文部分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引入三则典型“双重诈骗”案件——租车诈骗。归纳三则案件的异同,并梳理租车诈骗行为定性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对“双重诈骗”进行界定。要定性“双重诈骗”行为,首先要辨别具有哪些特征的案件可以被归属在“双重诈骗”范畴之内。本部分包括“双重诈骗”案件类型的界定、“双重诈骗”欺骗行为个数的界定以及“双重诈骗”与三角诈骗的区别三个部分。从这三个方面对“双重诈骗”进行界定,将那些形似而非的“双重诈骗”案件排除在“双重诈骗”的范畴之外。第三部分对“双重诈骗”行为中第一个欺骗行为(或称前欺骗行为)和第二个欺骗行为(或称后欺骗行为)分别进行定性。该部分涉及到行为定性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即两个欺骗行为是否都构成犯罪和如果构成犯罪要成立何罪的问题。先归纳实践中对该类行为的定性争议,比较争议观点,寻找产生争议观点的分歧根源之所在。然后对引起争议的内容结合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分析,进而对“双重诈骗”中第一个欺骗行为和第二个欺骗行为进行定性。第四部分对“双重诈骗”的罪数形态进行认定。该部分是在第三部分基础之上进行的,即经过上一部分的分析认定,在前后两个欺骗行为都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认定前后两个欺骗行为之间的关系。先归纳实践中关于“双重诈骗”的罪数形态存在的争议,比较争议观点,结合“双重诈骗”行为特点进行分析,进而对“双重诈骗”的罪数形态进行认定,也是对前后两个欺骗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认定。本文认为“双重诈骗”行为之第一个欺骗行为和第二个欺骗行为都成立合同诈骗罪。除此之外,对“双重诈骗”的案件类型、罪数形态以及其与三角诈骗的区别做出了新的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