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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失范行为中,立法机关出于将打击触角前伸,严密法网,以及便于司法机关固定证据,减省司法成本等考虑,“开发”了“持有”这一立法技术,并有过多运用的趋势。“持有”技术虽有利于公权力机关职能的发挥,但也有很大的副作用,譬如易于入罪而难以出罪;存在有罪推定之嫌;打击过于提前,不利于保护人权等。欲要研究持有型犯罪,须紧紧抓住“持有”这一核心命题,把它作为出发点,只有抓住了这个“牛鼻子”,才能“识得庐山真面目”。理论界有一些人认为持有的性质是一个不言自明的命题,既然立法已明确,就不值得去研究,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刑法理论应当保持一种冷静超然的立场,须知法学理论并非立法、司法的婢女,不能“法云亦云”。文章由三大部分组成,分为刑法中持有的概念及性质、刑法理论中持有性质观点论争以及持有与作为的关系,通过精巧的构思以及对新鲜生动的素材、翔实的外文资料等的发掘,对刑法中的持有进行深入的有新意的研究。第一章论述刑法中持有的概念及性质。回归研究对象——持有。将第一章分为“刑法中持有的概念”及“刑法中持有的性质”两节。第一节通过鲜活翔实的资料,列举生活事实中一些相关用语,还原持有在日常使用中的“本来面目”:持有是对物的支配与控制的状态。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确定了刑法中的持有的内涵,并对刑法中的持有的特征作了深入浅出且新颖独特的阐述,最后分析了民法与刑法中的持有的差异。第二节首先讨论作为立法技术的持有的内涵、目的及可能的负面作用。随后,通过对刑法条文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对持有在刑事立法、司法中的性质进行透视,得出观点:刑法中的持有是一种行为,但持有的性质研究不应就此止步。第二章着重于刑法理论中持有性质观点的评析。对大陆法系(包括我国),尤其英美法持有性质的观点,进行系统的挖掘、梳理与评价,在对前人观点进行批评与借鉴的基础上,提出新的论点:持有是一种控制与支配违禁品的作为或静态,这种概括比较清楚地说明了持有的性质。接着将持有总分为两大类:作为型持有与静态型持有,又将静态型持有细分为纯粹的静态型持有与拟制的静态型持有。最后提出了一个问题:传统的行为概念存在漏洞,无法包含静态型持有。因此,需要重新建构传统的行为理论,将静态型持有纳入新的理论,达成理论的自洽,从而消除尴尬的局面,使得静态型持有能够顺理成章地成为刑法的评价对象。第三章着力于持有与作为的关系论证。具体来说,有关静态型持有的正当化论证,也即静态型持有与作为的等价性理论研究。第一节通过静态型持有来检验几种经典的行为学说,发现它们都无法完好地解释静态型持有,进而简要提出了一种新的观点——利益行为说。第二节阐述作为与不作为,行为与作为之间的关系,认为作为与不作为截然不同,并秉持狭义行为说——行为就是作为。通过解构传统行为理论,突破传统行为理论的藩篱,创新地提出作为、不作为与静态型持有三分刑法评价对象,认为刑法的评价对象应以作为为标准,不作为与静态型持有向作为“看齐”,都需要通过与作为的等价获得“合法性”与“资格”,最后分析了作为标准说的意义。第三节具体论证静态性持有与作为的等价关系。通过等价性理论的桥梁,建立静态型持有与作为之间的等价关系,为静态型持有成为刑法评价对象进行正当化证成。具体通过等价性的基础、充足等价性的原因以及等价性的内容“三部曲”,完成等价性理论的论证,建立静态型持有在刑法学中的理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