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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渎职犯罪中,怎么认定渎职行为和所发生的后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因为渎职行为通常隐藏在危害后果背后,并不是引起危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在纷乱复杂的事实中认定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是司法实践中一个有争议的难点,因此如何正确分析渎职罪的因果关系是我们不可回避和必须解决的课题。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从分析渎职犯罪客观方面和因果关系特点入手,并通过对比各种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结合实例,最终在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上选择以条件说为基础,并具体加以判断的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模式。文章开头阐述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研究的意义,也即是本文的主题所在。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在实践中难主要有以下原因:原因行为与渎职行为通常统一渎职案件中到底是谁渎职认定难;渎职犯罪的原因行为具有多重性,往往是“多因一果”;因果联系存在复杂性;不作为原因通常具有普遍性。对于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难的问题,笔者提出了分析解决的思路,对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特点和现存的各种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理论进行考察分析,进而选择在理论和实践中最有说服力的一种理论。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难与渎职犯罪本身的构造不无关系。文章第二部分首先是对渎职犯罪的概述,论证了渎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并着重分析了渎职犯罪客观方面的特点。其次是对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归纳,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分为行为导致危险发生型、行为使危险转为实害型和行为导致危害后果扩大型。对于一般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对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影响的研究。对一般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考察,主要对两大法系的几种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进行了考察,其中包含预见说、条件说、近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以及我国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必然和偶然因果关系说。在对一般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之后,笔者就各种理论对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的指导进行了考察,并分为了几种模式,并对现存各种模式进行了实证分析。之后笔者对各种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指导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的利弊进行了试探的评价,分析了当前各种模式的不足。在以上考察之后,笔者在文章最后部分大胆提出了运用条件说对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进行认定的思路。“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是条件说的通常基本公式。往往没有渎职行为就没有危害后果。综合来讲,条件说对于渎职罪的因果关系分析更为适宜。条件说既能清楚地表现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也能体现渎职行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所起的必不可少的作用。条件说通常认为给结果以影响的全部条件都具有同等的价值,因而往往会被称为等价说或同等说。笔者认为只要渎职行为对结果的发生存在作用,不管作用的大小都和危害后果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