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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制度作为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其与预期违约都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通过对这两种制度的法律渊源、构成要件和基本概念等方面进行比较,找出二者的相同点和适用上的差异,力求对我国合同法引进预期违约规则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有关规定的恰当性,适用性进行客观评价,对《合同法》第94条第2项,第108条的规范意旨和规范模式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以期在重新修订《合同法》的时候,建立更加完善的预期违约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