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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革命根据地时期至今,大致来讲,中国司法走过了“大众化——职业化——大众化”这样一个历程。
革命根据地时期,鉴于当时特定的环境、条件以及政治上的需要,司法制度最大的特点就在于致力于将生活经验与司法审判经验合二为一,注重人民对司法的参与,是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直接反映。建国之初,除解放区的部分法院外,全国大多数法院中都存在有相当一部分旧司法人员,其本身的劣行与旧式的办案作风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不满日益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旧式的“职业化法官”与新生人民政权要求的“人民司法”之间的矛盾。1952年司法改革对这批旧司法人员做出了处理,同时吸收了大量群众积极分子进入法院。这样一来,虽然司法队伍的政治纯洁性与大众性有了保证,但这些司法人员大都缺乏专门的法律知识且文化水平偏低,为日后司法制度的健全带来了负面影响。
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体制转型的大变革时期。传统的“大众司法”所依托的社会背景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法律纠纷的种类也从简单的生活、刑事纠纷发展到复杂的经济、行政纠纷。同时,在对历史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开始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司法也由此进入职业化建设时期,在法律体系完善、司法队伍建设、法学教育数量与质量上都取得了不小的成就。司法是一项专门性很强的工作,对从业人员的要求很高,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必须要强调司法的职业化。我国顺应形势发展与社会需要进行的职业化建设是值得赞扬的,其中取得的成就也是值得肯定的。
但在我国的司法职业化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隐忧。在职业化程度提高的同时,也越来越与人民群众疏离,甚至曾一度向神秘主义靠拢,专业司法与大众诉求之间冲突不断。时至今日,面对司法工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许多人发出了回归司法“大众化”的呼声。近些年来,媒体的迅速发展使得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进一步畅通和多样化,大量的案件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并积极参与到对相关案件的讨论和评价中,司法被越来越多地置于大众的目光和话语之下。其中所体现出的大众声音与职业法律工作者声音的不一致,正以不同的方式、力度影响着今日中国的司法,更引起人们的警觉,促使人们对司法职业化进行反思,“司法大众化”、“大众司法”等注重大众参与的做法与理念又重新被人们记起。2009年,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司法必须“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司法作风、体现司法为民”,并针对死刑提出了“群众感觉论”,体现出今后我国司法改革的“大众化”趋势。
需要明确的是,司法大众化并不是否定职业化,而是在职业化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对职业化的完善和纠正。本文中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谈及司法大众化对职业化的正当性及其意义:
第一,中国人的思想传统中具有实质合理性倾向。大众化更多地关注实质正义,而职业化除实质正义外,还关注程序正义。如果以司法职业化为由,忽视大众化,将程序正义无限上纲,其结果将是只有程序,没有正义。
第二,大众化将有效地避免司法职业化导致的司法神秘主义,促使司法机关通过落实审判公开、写好判决书等方式,充分保障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但作为公众舆论的平台,媒体必须明确自己在司法监督中的责任以及相应的界限。
第三,司法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典型难题,往往引起大众声音与专业话语之间的矛盾,影响司法的社会效果以及司法活动对公众的教育作用。现阶段,司法必须要考虑“社会和群众的感觉”,必须考虑人民与社会的现实状况。
第四,司法来源于日常生活经验,因此应注意对此进行考虑并且是恰当的考虑,否则极容易引起当事人及公众的质疑和不满,进而损及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和对法律的信仰。
第五,民意是大众声音的表现,司法应做到尊重但不是顺从民意。当面临选择时,应首先把握基本的法律价值判断,使民意让位于司法独立而不是让民意凌驾于司法之上。
第六,司法大众化可以弥补因为法律的滞后性而导致的正义的延误。
一个国家司法的社会化程度,是与民众对司法的认同程度成正比的。我国也不例外,中国司法工作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民众的需求是司法发展的源泉与动力,司法必须回应民众的要求和期待,必须体现人民的参与、倾听人民的要求,让社会大众成为司法的真正受益者。因此,我们必须在坚持司法职业化的基本标准、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司法的大众化。只有让人民群众走近司法,亲近司法,参与司法,信赖司法,让司法大众化重新归位,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才能赢得最为广泛的群众基础,赢得最为真切的群众拥护,赢得最为强劲的群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