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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作为私力救济的方式之一,对私权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从制度本身来看,紧急避险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综合性,但我国理论和立法相比却存在较大的不足。从理论上,对于紧急避险的基础理论研究不足,对紧急避险免责的体系定位认识混乱,缺乏责任承担和风险负担的区分,缺少以受害人利益保护的研究视角。从立法上,既有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另外现行法以危险发生原因作为元分类存在较大缺陷,造成了解释上困难,此外对于紧急避险法律后果的规定较为粗糙。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进行了若干尝试,首先对紧急避险人免责的提前进行充分论证,为免责的限制提供前提。其次对免责的限制的正当性进行论证,即为什么要对避险人的免责予以限制。最后论述避险人免责的限制方式,并且对于紧急避险规范的制定提出了一定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从三个角度分析了紧急避险人的免责前提。首先从理论的角度,论证了紧急避险人免责作为一般前提的学理基础。功利主义和社会连带义务从不同角度论证了紧急避险人免责的合理性,经过比较分析,本文采功利主义的解释路径,因其能够更加深入的揭示紧急避险的制度价值,可以更好的契合民法的私法属性,还能够为紧急避险的利益平衡提供主要的分析工具。其次从体系定位的角度,认为紧急避险属于违法性阻却事由,支持侵权责任违法性要件的独立性,紧急避险人免责是阻却违法产生的结果,而非是责任阻却。最后,通过对我国实证法的分析,揭示不同规范之间紧急避险人免责的异同和矛盾,为第三章的规范设计提供前提。第二章则论证了紧急避险人免责限制的正当性基础。一是从受害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分析受害人在紧急避险制度中的重要地位,阐释了限制避险人免责对受害人保护的重要意义。二是从当事人利益平衡的角度,通过引入利益法学的利益衡量方法,对紧急避险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通盘比较,明晰影响避险人免责的限制因素,为紧急避险的制度构建提供基础。三是就避险人免责限制的两个重要理念进行区分。首先区分责任承担和风险负担,为紧急避险人免责的广义限制提供空间,从而增加受害人利益保护途径。其次是整体利益和个体保护的区分,改变避险人为绝对中心的规范配置,增加受害者的评价维度,顺应责任法向救济法的发展趋势。第三章是紧急避险人限制免责的规制构建。第一,通过对紧急避险三种分类方式的比较分析,认为应当以避险对象为元分类标准。在对多个版本的紧急避险条文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紧急避险制度应当从正当性、避险人免责及限制、受害人利益保护三个方面进行规定,方能做到体系严密。第二,将避险人免责限制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限制是指避险人避险过当的责任承担,广义的限制则是补偿义务的负担。第三,在狭义限制中,主要围绕避险过当的认定和法律后果展开。在避险过当的认定上,本文认为避险对象为财产时,缺乏避险意识不构成避险过当。避险适当与否应当采客观说,即严格采用比例原则进行判定,一般人身权益可以成为避险对象,但重大人身利益原则上不可以,除非满足特定的情形。在避险过当的法律后果上,要结合避险人的行为能力和主观认识进行认定。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等救济制度,分散紧急避险的风险,但是这并不能代替紧急避险中责任的合理认定。第四,在广义限制中,本文认为紧急避险人的损失补偿义务是一种新型的独立之债,并非是基于公平责任产生。为自己利益的紧急避险,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充分补偿,而非“适当”。为他人利益的紧急避险中,避险人无需承担任何补偿义务,这也符合司法实践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