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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强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近年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虽然在总体上得到了惩治,但是毒大米、皮革奶、毒胶囊等食品安全问题却依然存在,而相应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判处轻刑的多,课以重刑的少”、使用缓刑比例高等实践问题也反映出刑法规范在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下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并减少此类犯罪对民众造成的危害永远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从“农田”到“餐桌”的过程非常复杂,监管难度也很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情况下涉及范围广且对象不特定,很容易引发舆论谴责并造成社会恐慌,甚至有些部门还会因担心被问责而故意漏报乃至瞒报。此外,由于食品的流动性较强,跨国监管、治理的难度也很大,于是实务界逐渐对刑法寄予厚望,期待刑法解燃眉之急。第一部分,引言。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状况及方向、论文的研究内容及组织结构、论文研究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点。第二部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沿革。按照我国刑事立法对本罪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时间节点,大体上可以将本罪的发展划分为四个时期,即“非罪时期”、“入罪时期”、“调整时期”和“现行规定”。通过对我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沿革进行梳理,简要总结了其立法发展规律。第三部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缺陷。整体上,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立法日趋完备,其中固然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但也仍然存在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以司法实践为基础,结合刑法学理论的发展成果,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立法缺陷从体系归属、犯罪构成、刑罚设置三个方面展开探讨。第四部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完善。在梳理立法沿革、分析立法缺陷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务和学界观点,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体系归属、犯罪构成和刑罚设置三个方面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在体系归属方面,主张将其调整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中。在犯罪构成方面,主张将罪名修改为“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模式中将“掺入”修改为“使用”,扩展犯罪对象“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相关产品的”,增设“拒不召回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安全事故罪”。在刑罚设置方面,调整自由刑的起点、幅度,罚金修改为“可以适用”。整体修改之后,再附加规定资格刑、再犯从重处罚。第五部分,结论与展望。通过以上立法完善建议的论述,展示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法完善的具体条文设计,旨在倡导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刑法规制实现从“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的转变,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已经遇到的以及可能会出现的难题,进而改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当下的治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