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则例编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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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档案文献编纂工作源渊流长,从春秋时代孔子编订“六经”算起,档案文献编纂工作历代相因,不断发展,其规模之巨大,成果之丰富,是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所不能比拟的。在我国古代乃至近代文献中,尚未发现有关档案文献编纂学的专门著述,档案文献编纂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科目只是到了现代才开始形成。但是,历史上的文献编纂活动及其积累的大量成果,都凝聚着关于档案文献编纂学丰富的原始素材。有一些学者、文献学家、历史学家、法学家,在文献整理编纂和史学研究的实践中,把对目录学、校勘学、历史编纂学、法学的研究与对档案文献编纂的理论和方法的研究熔为一炉,对档案文献编纂的原则与方法进行了认真的探讨和总结,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见解,为我国档案文献编纂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珍贵的思想资料。辩证地传承这一文化历史遗产,是丰富和发展档案文献编纂学的必要措施。   在中国档案文献编纂过程中,有关政典法令的编纂是从唐朝开始的。唐朝的《唐律疏仪》是我国保存至今的最早的法律文集,《唐六典》收入了许多唐代诏令。宋朝法典档案文献的编纂主要有《宋刑统》、“编敕”、“条法事类”。《元典章》、《通制条格》是元朝政府的档案文献和案例的汇编。《明会典》是根据12种明代律例、训诰等档案文献汇编而成的。清朝《大清会典》、《大清会典则例》、清朝各部院的“则例”等,都是依据档案文献编纂而制定的。   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清朝档案文献编纂工作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文化进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它的延续和总结;并且清朝又是处于近代社会的开端,近代西方科学技术、文化的传入,促进了中国档案文献编纂工作由古代传统模式向近代模式的转变,为近代档案文献编纂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清朝的档案文献编纂主要有《实录》的编纂、《起居注》的编纂、“诏令”的编纂、“奏书”的编纂、《大清律例》的编纂、《会典则例》的编纂、“方略”的编纂等重要内容。《大清律例》和《会典则例》的编纂是清朝档案文献编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清王朝通过立法定例治理国家、加强专制统治的重要手段。   清朝“会典”和“则例”的编纂材料来源十分广泛。清朝各衙门整理的文书档案材料,查抄实录,各种史书、政书、诏令、政令,选录的有关御旨和臣工条奏,各种典籍图书等,如《永乐大典》、《古今图书集成》、《钦定大清一统志》等等,都是清朝编纂律典、则例的档案资料。   “律”与“例”是清朝两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表现形式,它们构成了清代行政立法和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尤其是“则例”的编纂对清朝和近现代的法律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律”,是自秦汉以来历代王朝迄今最正统、最持久、最稳定的法律形式。律的形式起源比较早,“自魏文侯以李悝为师,造《法经》六篇,至汉萧何定加三篇,总谓九章律,而律之根基已见。”①魏晋朝以后,律不断地发展完善,随着隋唐时期唐代律疏的颁行,标志着“律”这一法律表现形式的基本成熟。   “例”,作为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判例性质的一种法律表现形式,发源于唐代,明清时期使用的比较广泛。明清两朝的例主要有条例、则例、事例三种形式。一般说来,条例是作为律的补充和辅助的刑事规范,其制定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如明代的《问刑条例》、清代历朝各部院纂修的则例等。所谓“条例”,即一条一条的例。条例陆续产生,增加或减少失当的情况难免出现,所以到一定的时候就必须把条例分类整理加以编纂,汇编成册,进入条例编纂工作。   关于清代律例关系的论述问题,从中华民国以来,学术界一直存在一种这样的观点,认为,清朝的律已经形同虚设,几乎只是具体的条文,丧失了律本身的功能,而例却比律优先、活跃,有时甚至出现用例打破律的情况,曾经“以例破律”、“以例代律”的情况形成了统治者用“例”统治天下的局面。认为这种观点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来自《清史稿·刑法志》中关于律例关系的一段论述:“盖清代定例,一如宋时之编敕,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虚文。而例遂愈滋繁碎,其间前后抵触,或律外加重,或因例破律。”就是说:清代制定的条例,就像宋朝的编敕表现形式一样,在司法实践中,有例就不使用律,律就成了虚设的条文。而例越来越多,有的例前后矛盾等,出现了以例破律的情形。我以为,上述这段论述存在着以点代面、以偏盖全的问题,并没有全面分析论述律例的关系。清代律例关系的主要内容应该像《清朝通志》所叙述的:“律以定罪,例以辅律。”①律是定罪量刑的标准,例只是补充辅助律的。在作用上,例是律的补充;在地位上,例依附于律,并不独立存在。至于重例轻律、以例代律的现象,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种弊端,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非正常现象,应该是政府官方一直设法避免并极力纠正的一种偏差,并不能反映律例关系的真正实质。   清朝律例关系的主旨是以律为主导,例为补充、辅助和变通,律例并行而决不是偏废某一方,二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相互替代只是有条件的,不是普遍的。用哲学的术语来表述就是,律例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二者既互相对立,又互相统一,互为前提、互为条件,同时并存。如果说律是以不变应万变的话,例则是以变应变,比较灵活。所谓“律守一定,例则因时变通”。②又所谓“律者一定之法,例者无定之权。以一定教无定而使万变不越乎范围。”③   与律例关系相似,清代中央法规与地方法规以及行政法中清会典与则例的关系都与律例关系有着根本的相同地方。清朝在行政法典、法规与则例的制定方面,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即把指导总体的法律制度“律”立为典,如《康熙会典》等;具体的实施“细则”定为则例,如《户部则例》,《兵部则例》等。凡是“典”都以六部为纲要,经皇帝制定颁发实施;“则例”就按部门分别制定,经皇帝钦准颁行,其法律效力与法典相同。这样,清代的行政立法就达到了以“会典”为大纲,以“则例”为细目的规范化形式。清代则例的编纂与发展,是我国早期行政立法史的一大贡献。   史学家们在评论则例的历史意义时曾说:“清以例治天下,一岁汇所治事为四季条例,采条例而为各部署则例。新例行,旧例即废,故则例必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采则例以入会典,名为会典则例或事例。”④清代先后修例一百余种,其中最重要的是六部则例,现保存下来的汉、满两种文字的则例有五十多种,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六部现行则例》和《六部则例》。   因此,可以认为,清朝法律形式运用的基本原则是强调基本法律(律典)的主导作用,发挥灵活性则例的补充、辅助和变通作用。清会典是基本法,则例服从基本法,是基本法实施的具体细则。清朝统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和颁布各种则例,实施细则,发挥其各自的作用,使之共同维护其封建统治。这也是清代产生编纂众多则例的根本目的。本论文分五章内容重点对清代则例的编纂进行系统研究和分析。   第1章,律例档案编纂渊源第2章,清朝则例编纂概论第3章,清朝会典与则例编纂第4章,清朝则例编纂详析第5章,清朝则例编纂作用本论文力图系统地对清代则例从档案编纂学、史学、法学、考证学等多角度进行梳理和研究,以期有助于研究清朝这一代大王朝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制度等,希望对我国的清史研究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亦算是本人的一点小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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