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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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机器可持续运作的基础。社会群体的存在必然面临公共产品的需求问题,公共产品的存在则需要物质基础的支撑。国家的发展离不开财政的支持,由此在国家和征税对象之间产生税收法律关系。双方力量的悬殊使得规范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被视为侵害人民财产的法律。为了减少和防止非法侵害人民财产的可能性,税收的征收需要有依据,从而形成了税法上至为重要的税收法定原则。没有法律的依据,国家就不能为公民设定缴纳税款的义务、实施征税的行为。在现代税收法治社会,税收法定原则在立法、行政、司法中发挥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得到广泛认可。我国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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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机器可持续运作的基础。社会群体的存在必然面临公共产品的需求问题,公共产品的存在则需要物质基础的支撑。国家的发展离不开财政的支持,由此在国家和征税对象之间产生税收法律关系。双方力量的悬殊使得规范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被视为侵害人民财产的法律。为了减少和防止非法侵害人民财产的可能性,税收的征收需要有依据,从而形成了税法上至为重要的税收法定原则。没有法律的依据,国家就不能为公民设定缴纳税款的义务、实施征税的行为。在现代税收法治社会,税收法定原则在立法、行政、司法中发挥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得到广泛认可。我国正处在税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但是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妨碍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也贻误了税收法治的进程。
本文以税收法定原则为研究对象,从税收本质的角度分析税收法定原则理论的底层逻辑。税收的核心是人民天然的财产权,社会的发展使得财产权从私法走向公法。税收要求寻求财产内部公权和私权的平衡点,体现全体公民的意志。这就需要引入代议制制度。代议制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在现实中对立法权做出的妥协出现了很多执法、司法上与税收法定原则精神违背的问题或者潜在隐患。最后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提出重构税收法定原则的建议,以期完善相关税收制度,保障人民的纳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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