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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参与多步骤方法专利是由一连串的步骤或操作方法组成,往往需要多方参与实施。特别是在交互网络应用中,往往网络经营者实施了多个步骤,将剩余的个别步骤交由消费者执行,由于消费者不具有经营目的,所以这通常导致直接侵权判定的不能或困难。但另一方面,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步骤或操作方法都已被全部实施,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已然或必然遭受损害。在专利制度发展早期,专利侵权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直接侵权行为的规制,但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仅仅追究直接侵权人的责任在有些情况下尚不能给予专利权人充分的保护,还存在着直接侵权认定不能或困难的情形,进而无法追究间接侵权者的责任。面对这种情况,主要专利权发达国家都确立了间接侵权规则并结合各国专利司法公共政策灵活地调整间接侵权的适用空间,使得专利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更加全面的保护。我国于2015年12月公布了《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2015),其第六十二条规定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这是对专利制度的重大调整。本文的撰写恰值《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关键时刻,因此,以专利制度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价值为导向,结合多方参与多步骤方法专利判定,对共同侵权和间接侵权的适用展开探讨:本文第一章主要针对我国现阶段多方参与多步骤方法专利侵权判定的规制和条款进行分析和比较,找出问题:我国专利法中尚未建立共同侵权制度,对于多方参与多步骤方法专利侵权判定多采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条款,但对于无意思联络的主体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则有失公允。对于实施教唆、帮助行为的侵权人,在其他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若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但其他行为未全部实施专利权步骤的行为,是否判定教唆、帮助行为承担责任则存在立法不足。本文第二章则针对第一节提出的问题,运用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梳理了域外间接侵权规则适用的判例和立法。重点介绍了美国的判例中采用的对多方参与主体关系认定的标准,并指出现阶段的“控制和指挥”标准存在适用过于严苛,导致不利于专利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另外,还比较了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四国、日本、韩国在间接侵权制度上的立法。为第三章我国是否引入间接侵权制度做铺垫。本文第三章从共同侵权、间接侵权关系入手,厘清了两者的关系。并主张我国判定间接侵权不必以直接侵权成立为前提,采用间接侵权“独立说”的观点。区分多方参与多步骤方法专利侵权中各参与主体的主观过错,采用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规则对其进行侵权判定。以间接侵权“独立说”的观点为理论基础,从专利权人市场利益受损害角度,对于教唆、引诱和帮助侵权人在对其他行为人直接侵权认定不能或困难情况下,仍然适用间接侵权规则对其予以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