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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三编,前设“导言”,后设“结语”,约23万字。文章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是: 第一编分析了消费者法的核心概念“消费者权益”。第一章指出了消费者权利经消费者运动几次高潮孕育基本内涵,由“权利革命”提供权利修辞并最终形成的历史事实,并总结出了消费者权利种类和内涵均不断扩充的趋势,提出要用发展的观点看待消费者权利,还回应了学者对消费者权利概念的批判并反思了消费者权利概念的不足。第二章分析了我国理论界关于消费者权利性质的两种观点(“特别民事权利论”和“人权论”),并主张消费者基本权利的性质具有复合性和层次性,即消费者基本权利既是社会权(公权维度),又是民事权利(私权维度),公权性是其基本属性,私权性是其性质在私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本章还总结了消费者权利的特征及其类型划分。第三章探讨了消费者利益与消费者权利的关系、消费者利益的内容和特征,重点分析了消费者利益的分散性等特征。第四章是本编结论:消费者权利性质的复合性、消费者利益的分散性等特征以及消费者利益和消费者权利同为消费者法保护对象的事实决定了:必须通过私法和公法两种手段实现消费者权益。 第二编讨论了消费者权益私法实现体系,重点论述了意在克服“消费者权益私法实现模式之程序局限性”的消费者接近正义。第一章总结了传统私法为保护消费者而进行的修正和调整,并进而指出消费者权益私法实现体制具有功能和程序两个方面的局限性,前者表现为不能兼顾消费者/经营者之外的社会正义等,后者体现为作为新型权利的消费者权利与传统司法规则的冲突及由此产生的“消费者权利实现难题”,前者的解决有赖于公法实现手段的补助,后者的解决则应该委之于消费者接近正义制度。第二章探讨了消费者接近正义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消费者接近正义是指保障消费者个人或消费者组织通过低廉、便利、快捷的诉讼程序或诉讼外程序实现消费者各项权利的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接近正义制度若要正常发挥作用,不仅要满足公正性等若干标准,并要处理好成本和收益等三组关系。第三章深入比较了美国和德国的消费者群体诉讼:澄清了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主要适用于小额消费者争议的客观事实,介绍了其别具特色的类似性救济制度,并梳理了德国消费者团体诉讼的制度演变,对于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分析了其制度特征,并结合欧盟消费者法预测了其前景。 第三编论述了消费者权益的公法实现体系,重点研究了有关消费者保护行政规制的基本问题。第一章介绍消费者保护规制的概念和类型划分,指出(狭义的)消费者保护行政规制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对市场进行的行政性干预和控制,并声明虽然消费者保护规制自20世纪60、70年代达到高潮以来曾因放松规制浪潮的冲击而缓慢不前,但为保护消费者而规制市场已经成为现代国家职能根深蒂固的组成部分,并将是市场经济的永恒主题。第二章从经济学和伦理学两个方向论证了消费者保护规制的正当性,强调指出出于经济效率的功利主义考量应受社会正义、共同体价值等伦理学考量的制约和补充,并据此批判了我国消费者保护工作不以人为本而过于功利的倾向。第三章分析了各种可能的消费者保护规制工具和规制机构,并指出在选择规制工具和规制机构时应遵循成本收益分析、预防为主,救济和惩罚为辅等标准。第四章集中研究了信息规制,尤其突出了消费者信息制度在反思并重整现代消费者法中的重要作用,并较为细致地分析了卖方信息披露制度。 本文最后总结认为: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既需要私法,又需要公法,这二者在消费者法中的活动范围根据法律文化背景和时代要求的不同及政治经济思潮的变迁等不断地进行着调整;关键的问题并非在私法、公法之间作出高下之分,而是如何将二者结合起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