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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司法是公民权利救济和维护国家合法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是否牢固很大程度取决于法院的生效裁判能否达到及时有效的执行。国家为了保障法院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能够实现,在刑法中特别设立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该罪从1997年被写入我国刑法典,至今已经经过了23年,随着这几年从中央层面发起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全国上下对执行工作格外关注,从法院的角度来看,为了确保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积极创新工作举措,加大执行力度,执行纠纷得到很大化解。其中在解决执行难的众多举措中,拒执罪就是保障执行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件利器,体现了刑法的最后保障职能。但是拒执罪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统一规范。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之上,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司法实务中拒执罪的司法适用明确了标准,细化了规则,尽管如此,实务中还有一些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一是犯罪主体方面,案外人是否可以构成拒执罪存在争议。二是犯罪客观方面,对于转移财产是否构成拒执罪实践中存在争议;“有能力执行”没有具体明确标准,具体表现为各地法院对“有能力执行”认定存在差异,认定存在逻辑偏差,在裁判文书中说理不充分,同时存在扩大解释的危险。三是犯罪主观方面,判决裁定生效前发生拒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四是程序方面,执行惩戒措施是否是适用拒执罪的前置程序存在争议;侦查职责缺失导致拒执罪自诉案件认定难。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全国各地在适用拒执罪的时候裁判标准不统一,同一种情况在有的地方就构成了拒执罪,在另一个地方就不构成拒执罪,导致适用法律标准不统一。在此种情况下,探究拒执罪的标准,理清司法审查的规则,积极回应司法需求,对于有效发挥拒执罪的作用有很强的现实和理论意义。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关于拒执罪的法律和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司法实践中拒执罪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力图通过大数据提取样本。实证研究的方法解决民商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从中找出完善拒执罪的方法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