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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择校治理政策执行过程是以中央政府主导,以区域(地方政府)推进为基础,以“择校乱收费”、“跨区域择校生”等为治理重点的行政执行过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基层组织的政策执行结构赋予中间层次(地方政府)以特殊区位优势,从文本形态的中央政策计划到现实形态的基层政策效果充满着地方政府层次上的意义建构逻辑。地方政府在政策采纳与传达执行的过程中,必须考虑是否以地方的政策计划主动适应中央的政策计划或是选择截然相反的过程,然后据此做出相应的政策执行选择:非执行、同化、技术学习、相互适应。在这样的执行逻辑下,地方政府视自己为政策决策者,认为政策执行并非是在履行中央政策计划,而是站在本组织立场执行地方政策的“传达者执行”过程。
本研究基本内容:
首先,以西南部经济较发达的X市为个案,深入分析X市不同区县政府在义务教育择校治理政策执行中的具体“展开”过程,在具体的“政策场景”中审视地方政府择校治理中存在的“政策敷衍执行”、“政策利用执行”、“政策照搬执行”等传达者执行失真现象。
其次,带有地方传达者执行特色的执行理论分析模型被描述为ICIR(利益、信息、制度、资源)模型,从政策执行垂直维度、水平维度上的多元利益差异及利益实现能力;层级行政执行结构下的信息传达失真及“居中者”信息传达方式下的信息不对称;制度环境层面的制度性缺位及制度性剩余;资源层面的可支配资源总量及资源配置方式等四个层面进行了具体的执行归因分析。
最后,主张从承认并重视不同制度环境下教育政策执行的特殊性;针对不同维度、不同层次的政策相关主体进行主观性价值分析;以相互适应执行取向构建积极的传达者执行机制;实现政策执行制度化等四个方面提升义务教育择校治理政策执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