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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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农村自治制度的探索由来已久,早在清末民初,各地便已经有了一系列的实践,但始终没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乡村治理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规范运行体系。八二宪法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出台,使得这一制度有了确实意义上的宪法和法律保障,使得各地农村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村委会选举、村务监督等一系列自治制度。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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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农村自治制度的探索由来已久,早在清末民初,各地便已经有了一系列的实践,但始终没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乡村治理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规范运行体系。八二宪法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出台,使得这一制度有了确实意义上的宪法和法律保障,使得各地农村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村委会选举、村务监督等一系列自治制度。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开始关注并研究我国这一特色制度,但基本都是从政治学、社会学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而且主要集中在选举制度上,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他制度以及价值构造的研究较少。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至今已有三十五年,其间虽然经过了两次修订,但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难于应付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需求。有鉴于上述种种情况,从宪法和行政法学的角度出发研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价值构造,将对促进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和优化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其中,该法的应然价值和实然价值是价值构造的核心要素。对此,本文首先通过介绍该法出台前我国农村相关自治法律的价值构造,得出该法在应然和实然价值上所取得的进步之处。其次结合该法价值构造发生的背景和完善的过程,分析该法的应然价值变迁;通过结合相关案例,论述该法的实然价值变迁。再次介绍当下国内外相关自治法律的价值构造,对比得出该法的可优化空间。再其次将结合各家的观点和前面的研究成果,总结该法价值构造的各要素,揭示该法应然和实然价值之间的关系。最后探讨该法的价值缺陷并尝试提出优化建议,结尾总结全文并提出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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