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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破产清算人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的非破产清算人制度在立法和理论研究上都还相对薄弱,不能很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以公司非破产清算人为对象,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立法、司法、学理的角度对公司非破产清算人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希望通过借鉴域外先进立法例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人制度的完善作出贡献。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公司非破产清算人概念的界定和分析。文章通过对不同理论学说和立法例的比较分析,对公司非破产清算人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并将该概念与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概念进行了区分。在清算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上,分别采用“委任关系说”和“公司机关说”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分析了公司非破产清算人的资格与任免。公司非破产清算人的资格包括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在积极资格问题上从身份要求、年龄与专业知识要求及住所要求三方面来阐述;在消极资格方面则建议借鉴域外立法例以明确列举和准用董事消极资格相结合的立法技术加以规定。在清算人的产生和任免问题上,通过各立法例的比较和分析,建议我国立法完善关于清算人选任的规定,增加解任和补派的规定。第三章阐述了公司非破产清算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权利方面,论述了清算人的三项主要权利:会议召集权、代表权和报酬获取权;清算人的义务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执行清算事务的义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本章通过对各立法例和理论学说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现状对我国有关立法分别提出完善建议。第四章讨论了公司非破产清算人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问题。公司非破产清算人的民事责任包括对公司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清算人承担民事责任最为主要的方式是承担赔偿责任,本章进一步探讨了清算人赔偿责任的性质与构成要件、清算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对清算人的诉讼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