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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城市化进程,同时伴随着政府部门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前者因土地征用引发了的对于何谓公共利益目的争论,后者因政府如何代表和实现公共利益的问题,使“公共利益”这个词成为人们谈论的焦点,而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要解决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就必须了解公共利益的内涵,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统一的看法,在立法上有概括的或是列举的公共利益的内涵,使政府部门在操作过程中有法可依,同时更需要有严谨的法律程序保障公共利益的合法合理的界定和实现。
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与矛盾是我国处于经济飞速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非常棘手的问题,公共利益的实现有时需要牺牲很大的个人利益,那么什么样的利益算是公共利益,为什么法律上需要对公共利益进行规定,让这种“利益”可以说是合法合理的优先于个人利益,同时,由于个人力量的有限性,个人利益在一个庞大的国家体系中很容易受到损害,而政府部门又很容易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为个人或是部门谋取利益。那么在法律上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规定,同时用严谨的法律程序进行严格把关,尽量避免滥用公共利益,保护个人利益。
本文在对前人有关“公共利益”涵义和界定方式的理论总结的基础上,以“公共利益”涵义的理解为线,结合法理学和行政学的理论,综合各种相关知识,依据我国的现实状况,寻找适合我国的“公共利益”界定的方式。在法律上对公共利益进行相对确定的规定,同时需要一个更严谨更具体的法律程序来实现公共利益的界定,因此,本文把法律程序单独列为一节进行讨论,只有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正当的严谨的法律程序,才可能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及对个人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