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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管辖权极强的地域性原则。~1很长时间以来各国法院只受理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案件,而不受理就外国知识产权提起的诉讼。但随着国际交往的不断加深以及经济文化联系的日趋紧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性加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格局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以至于同类法律冲突不断,对传统管辖规则的挑战亦成为必然。目前世界各国(地区)不断出现人为地有意识地打破知识产权地域性特点的案例事实。尽管传统的知识产权管辖规则仍占主导地位,但对新出现的问题若不加以引导规范,必然导致管辖的无序冲突。各国在冲破旧的规则后失去协调,为了内国法律和经济上需要的争夺将会带来更严重的问题。一些欧美国家在传统管辖权的基础上,对传统的管辖权制度进行了变革,并通过案例和立法发展出一些新的管辖根据,这值得参考和学习。本文通过引用和分析一系列判例,运用比较的方法、价值分析的方法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知识产权涉外侵权诉讼管辖权的制度作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研究。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章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传统管辖规则的理论分析。本章在一般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础上,着重介绍了传统的知识产权涉外侵权案件管辖规则的地域性本质;第二章传统地域性管辖原则的突破与尝试。本章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角度剖析了国际领域对地域管辖规则的实践突破,并总结了常见的突破方式和手段;第三章介绍网络的发展给知识产权涉外案件管辖权带来的巨大挑战,以及网络的无形性等特点与地域性的冲突所造成的地域性的弱化表现;第四章是对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管辖权的思考,着重介绍了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以及我国司法实践对地域性管辖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并针对我国目前地域性管辖规则提出了几项原则;结论部分提出了两种思路,总结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得出开放式和保守式两种模式,以期对我国应对管辖权冲突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