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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以科学技术为基础的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依据。民事司法鉴定意见本身虽具有科学性,但同时其也具有主观性。民事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也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成为定案依据。目前,我国法律对如何审查民事司法鉴定意见并无规则可循,从司法实践中看,鉴定机构的登记制度、对民事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人出庭作证、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制度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导致法官对民事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无从下手,又由于法官自身专业知识的缺乏,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民事司法鉴定意见基本不进行审查而全盘接受或者随意否定,未能发挥民事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效能,也影响了案件最终的裁判。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司法鉴定意见审查的现状分析,探究我国民事司法鉴定意见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再借鉴域外有关民事司法鉴定意见审查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的民事司法鉴定意见审查制度。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司法鉴定意见审查概述。主要介绍了民事司法鉴定意见的概念和价值、民事司法鉴定意见审查的必要性及民事司法鉴定意见审查的任务。民事司法鉴定意见属于鉴定意见的一种,鉴定意见的价值在于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依据,同时在鉴定意见形成过程中体现了程序公正。对民事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其属性决定的,主要审查其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第二部分:我国民事司法鉴定意见审查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民事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现状的分析,找出目前我国民事司法鉴定意见审查存在的问题:一是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制度不完善。二是对民事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缺乏规则标准。三是对民事司法鉴定意见质证存在问题。四是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制度存在问题。第三部分:完善我国民事司法鉴定意见审查的对策。本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针对我国民事司法鉴定审查存在的问题,借鉴两大法系的相关制度,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司法鉴定意见审查的规则构想。一是应完善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以保证鉴定人的中立性。二是建立民事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使法官对民事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有规则可依。三是强化鉴定意见的庭审质证。主要措施有审前对民事司法鉴定意见全面开示、落实专家辅助人制度,加强当事人的质证能力、提高鉴定人的出庭率。四是对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制度进行改革,改变由法院内部技术人员提供技术咨询、审核意见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