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适度干预”作为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一个原则。可是,在现实情形中,由于信息的不完全、个人偏好以及知识能力所存在的差异,适度干预这一理想化的状态常常不能实现。所以,应确立一套更为清晰、明了的规则来更有效的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为了界定政府干预的边界,必须厘清两个问题。首先应对政府的经济行为进行界分。惯有的从政府代替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理解政府干预掩盖了干预的本质,并导致了对政府经济行为理解上的混乱。实际上,政府干预应理解为政府部门以强制性权力介入市场中的权利自由选择的这类行为。相应地,以此为界分标准,其他一些政府经济行为如市场秩序的确保等则应界定为政府对市场所进行的必要的管理。其次,一般认为,市场中所存在的内部性、外部性、垄断等问题会导致市场失灵,因而政府也常以此为据介入经济。可通过分析会发现,这些问题可通过政府有效的管理来进行校正,它们并不是政府进行干预的充分条件。在此基础上,结合“科斯定理”与巴泽尔的“公共领域”理论可推导出政府干预的边界,即政府在介入经济时,不能逾越、架空甚至破坏合法的产权安排。因为如此行为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将动摇市场自由交易的基础。当然,业已明确的或尚未明确的权利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人们觉得某项权利不值得保留时,它亦可能重新置入公共领域;相应地,曾经认为不值得拥有的东西可能又会由于发现其价值而将其从公共领域中提取出来。但是,这终归是一个选择问题,只要有选择,就存在着权利的保留、放弃与获得。而在这一过程中,除个别的特殊情形外,政府不应干涉权利的自由流动,因为正是这种边际调整使得市场能够确保资源配置向着最优化的途径进行。相反,国家应更多的把精力放在保护业已确认的产权以及当权利出现纠纷时的调整上。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市场各方能更加自由的进行权利交易,并达到增强经济权利的目的。最后,为了确保政府不越界行事,应从降低交易费用的角度去构建一个平台,使国家与民众之间能有效的互动,以最大化的校正政府一方可能出现的种种偏差。同时,对于低效的制度,国家在遵循经济和稳定原则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通过这些举措,如果能顺利达到有效降低民众诉求成本这一目标的话,政府干预越界的问题应能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