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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个体在互联网上的每一个动作都会留下数据痕迹,这些数据经过专业处理和挖掘,将形成具有鲜明个性的数据链,从而指向特定的个体。可以说,在大数据时代,“记忆”成为无法阻挡的惯性,“遗忘”反倒成为例外,因而数字化时代对个人网络隐私的法律保护提出新的要求。2014年5月,西班牙人冈萨雷斯起诉了谷歌,因为每次谷歌他自己都能看到巴塞罗那一家报纸在1998年1月刊登的一则“豆腐块”消息。它提到冈萨雷斯因陷入债务困难其房屋被拍卖,全篇报道36个字。冈萨雷斯要求谷歌将这篇报道的链接取消。最后欧洲法庭支持了冈萨雷斯的要求,6月26日谷歌宣布已开始根据欧盟最高法院的裁定,在搜索结果中删除一些特定内容,这标志着“被遗忘权”在实践中被承认。2016年4月,欧盟议会正式批准通过了《统一数据保护条例》。条例将在2年过渡期之后正式生效,条例不同于指令,无需各成员国政府通过授权法例才得以生效;条例将于2018年5月直接生效。其中对于个人数据的定义为:任何有关一个自然人或者“数据主体”的信息,能够被直接或者间接地用来识别该人,该信息可以是一个名字、一张照片、一个邮箱地址、银行详单、发布于社交网络上的帖子、病例信息、或者电脑IP地址。这种穷尽式的列举囊括了人们日常网络生活的大部分信息,使得个人信息有了一定的保护渠道。2016年,媒体又将北京一中院审结的“任某VS百度名誉权案”冠之“全国首例’被遗忘权’案”。此案任某败诉,但是可以看到“被遗忘权”这一概念正渐渐被我国各界关注,在相关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希望得到法律的保护。本文从四个部分介绍被遗忘权。第一部分交代被遗忘权诞生的背景,主要从时代背景与实务背景两方面着手;第二部分详细介绍被遗忘权的概念与内涵,主要从被遗忘权的定义、概念、行使与作用展开论述;第三部分对欧美被遗忘权现状做出比较,以期为我国引入被遗忘权作参考;第四部分探讨我国如何在立法中引入被遗忘权。本文认为将被遗忘权纳入正在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目前较为可行的做法,被遗忘权属于一个新兴的法律权利,若能参照欧盟被遗忘权的规范与欧盟目前之落实情况,有利我们制定并落实被遗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