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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作为适应现代市场竞争而生的产物,有其独有的投资优势。对于投资者来说,它既能实现某种法律规避又能带来收益,是一种灵活性强的出资方式。但是由于在股权代持结构外观上,股东身份与股东权利相互分离,导致对外关系更为复杂。加之股权代持制度立法的不完善,现有的法律规定无法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从而,股权代持结构中的债权人,即包括目标公司债权人与非目标公司债权人在内的债权人的信赖利益与实际出资人的实际权力的矛盾争议不断。本文以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为切入点,试图通过对司法案例的解读分析股权代持结构对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障碍,进而梳理股权代持的基础逻辑,得出对股权代持结构的规范性建议。本文第一部分是关于股权代持内涵的分析,首先针对股权代持得以广泛应用的成因进行概括梳理,这也是股权代持存在的社会背景。然后,对股权代持结构的内涵进行分析,厘清其与近似概念的界限,为研究文章的制度主体建立基本的研究框架。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现行法律中股权代持规定的研究,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研究,得出法律规范层面的不足。通过对《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梳理发现,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范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规范条文数量甚少,制度框架尚未完善。二是法律规范的逻辑基础存在矛盾。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目的在于对股权代持结构在法律层面进行梳理,对股权代持的研究意义进行重申。第三部分是股权代持结构对债权人权利的障碍性分析,该部分以债务履行义务人的不同和诉争标的不同的双层标准下,将债权人分为目标公司债权人、股权交易债权人和与股权交易无关的债权人三类。然后,依据分类针对具体类型的债权人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从案例中找出矛盾点。在股权代持权利结构外观上,实际权力与股东身份的分离必然导致信赖利益与实际权力的矛盾。因此,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问题将是消除债权人的权利障碍的关键。第四部分是域外法对股权代持行为的规范,其中列举了美国、韩国、日本和德国在内的多个国家的法律中关于股权代持行为中有关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规定。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根本是股东实际权利与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纠纷。故,依据不同国家对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分析不同的认定标准的利弊关系,从而找出适用我国现实情形的认定标准。第五部分是我国股权代持制度的完善,在文章的最后,结合前文的分析研究和对外国先进经验的吸收,在债权人权利维护的基础上针对股权代持结构的完善提出建议。明确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范围,在尊重公司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对股权代持结构作出适当的规范,具体包括对章程自治边界的规范,对代持股协议的规范,以此来维护债权人的信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