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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在理论及实践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存在着很多的争议,大部分的声音认为该罪的存在就是为贪官提供了挡箭牌并不能起到实质的积极作用,然而我国在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提高到了10年,这足以说明该罪在刑法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本文以李大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为切入点,运用刑法理论对该案进行拆解分析,由于在李大伦的案例中涉及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定罪处罚,也涉及到了受贿罪的定罪问题,所以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来让大家进一步了解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独特性与其立法意义何在。本文在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案情的基本情况和在法院定罪量刑过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通过这一部分的介绍可以让大家了解到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些敏感问题,正是由于对这些问题在理论界没有一个定论所以在司法的实践运用中也出现了同类犯罪定罪量刑却存在差别的情形。第二章主要运用刑法理论对案例进行了具体分析,主要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定罪中的不同进行比较,同时对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条线索进行比较,目的在于使大家能够在理解受贿罪的自首和共犯认定方面所具有的特点的基础上,更加透彻的理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这两方面的特殊性,在本章中运用这一线索对案例进行了分析,同时也解决了案例在判决中出现的矛盾。本文的第三章主要是针对前两章案例分析中发现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所存在的问题,而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建议,希望能够对司法实践中相似案例的定罪量刑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最后本文指出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