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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现阶段我国征收房产税的主要依据。1986年,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鼓励个人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政策,《暂行条例》配合这些政策,设置房产税的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繁荣,房产交易量不断增加,房价不断上涨,购置房产成为我国居民投资和囤积财富的手段之一。房地产市场上的囤积行为造成了一系列不良影响:首先,社会财富被集中到房产上,可用于再创造的资金减少;其次,高收入阶层通过在房地产市场上投资,进一步积累财富,而普通收入阶层难以负担一套房产,贫富差距拉大;再次,房地产市场过度繁荣形成泡沫,对我国经济快速稳定发展造成威胁。《暂行条例》中的房产税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等规定已不再适应当前国情。统计2003年至2010年的数据发现,我国房产税收入占全国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不足4%。显而易见,房产税为地方政府筹集收入的能力较弱。房产税是对保有环节的房产征收的财产税。我国财产税占税收收入总量的比重不大,在我国税制体系中处于相对较弱的位置。改革完善房产税制,一方面是房产税制的自我完善,另一方面有利于完善我国财产税制,提升其在我国税制体系中的地位。健全我国房产税制不仅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要求,也是地方政府增加收入、完善我国税制体系的要求。本文在介绍我国房产税的发展历史和分析我国房产税制现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现行房产税制度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我国房产税仅对城镇经营性用房征税,对个人住宅免税,对农村房产免税,征税范围过窄;其次,自用房产以房产折余价值为计税依据,用作租赁的房产以租金为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不统一,税负不公平,同时,按房产的折余价值计税不能反映房产的实时价值,不利于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再次,我国房产税实行全国统一的比例税率,从价计征适用年税率1.2%,从租计征适用年税率12%,未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而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税率设置不灵活。针对我国现行房产税制存在的问题,本文一方面介绍了上海和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政策,将两地政策进行对比,总结经验;另一方面介绍了美国和英国现行房产税制度,指出两国房产税制度对完善我国房产税制的启示。沪渝两地试点个人住房房产税,为我国进一步改革房产税制积累了经验,如上海在改革试点中采用“人均60平方米免税面积”的做法和重庆试点中对不同价格的房产适用不同税率的做法。在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时,英、美两国采用房产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一方面房产的评估价值可以反映其市场价值,体现纳税人承担税负的能力;另一方面,按评估价值计税比按房产折余价值计税能为地方政府筹集更多的收入。英美两国地方政府拥有确定房产税税率的权力,各地税率由当地政府在结合本地预算收支和房产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确定,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本文最后一部分首先分析了健全我国房产税制的必要性,然后提出了改革我国房产税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在总结我国房产税地方改革试点经验及借鉴英美两国房产税制的基础上,提出了健全我国房产税制的几点建议。改革完善我国房产税制,可以从扩大征税范围、完善计税依据、灵活设置税率及合理设置税收优惠这四个方面着手:扩大征收范围,将非经营性房产纳入征税范围;完善计税依据,以评估价值取代房产折余价值和租金作为计税依据,由评估机构采用“以批量评估手段为主、单宗评估手段为辅”的方法确定房产价值,并按周期重估:灵活设置税率,在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的基础上,可以由中央设定税率选择范围,地方自主选择税率,或设置差别税率;合理设置税收减免,在参照现行房产税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情况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来制定税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