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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规制,是指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灾害等为目的,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伴随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标准、实施限制、进行调控的活动。随着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社会性规制事件的频发,社会性规制的有效性和法治化问题已成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对待。 本文认为,传统的社会性规制主要遵循的是一种硬法法治模式,即国家制定或认可规制规则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模式;随着规制实践的发展,这种硬法法治模式已越来越难以有效解释和有力回应社会性规制的诸多法治问题,包括出现规则赤字、良法危机以及难以保证法的良好实施等多个方面,因此需要引入新的法治理论和机制,即软法理论和软硬法混合法治机制。软法在规范层面上是指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规范(:)在机制层面上是指一套体现参与、合作、协商等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规范和过程相结合的柔性机制或社会自治机制;在方法层面是一种用非强制性的方式实现规范性诉求的方法。软法与硬法结合的一元多样混合法模式与现代社会性规制的实践相契合。文章考察了英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社会性规制的发展过程和主要特点,发现软法在这些国家的社会性规制中都被大量运用,并与硬法一道起到了重要的规制作用。 本文认为,社会性规制可以分为政府规制、自我规制和合作规制三种模式,其中政府规制由行政机关独享决策权,自我规制由社会主体享有决策权,而合作规制则由行政机关和社会主体共享决策权。不论是政府规制、自我规制还是合作规制,软法都在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只有软法和硬法结合才能发挥规制的最佳效果。社会性规制的理想状态是“善”的规制,三种规制模式和软硬法机制的选择过程应遵循匹配性原则、辅助性原则和多元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