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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中叶以来,以调解为重点的非诉争议解决机制在欧美国家悄然兴起,与西方国家诉讼的繁杂、昂贵、持久相比,调解因具有快捷、经济、符合现代人心理需要及能维持和谐关系的特点而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欧美国家,尤其是普通法系国家,传统的法治文化就是诉讼文化。调解的快速发展使诉讼为主导的模式有所改变。而调解曾经是中国的经验和特色,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开始受到了冷落、阻碍甚至遗弃。如何借鉴后起国家在调解方面的大胆创新,结合我们的实际来构建我国现代调解制度,以使其和当今的法治进程相配合,发挥其曾有的辉煌是任重道远的。本文以美国和加拿大的调解保密制度为蓝本,从调解保密理论和调解保密的实践方面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初步提出如何构建我国的调解保密制度。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保密的基本理论和现实问题,主要包括保密的信息、保密的实现、保密的例外等;第二部分探讨保密理论与现实的困境,主要包括保密制度对调解的促进、保密对开示的损害、保密与“善意”参与要求之间的矛盾及与合同法之间的冲突问题;第三部分研究的问题是西方现代调解保密对我国传统调解制度的启示,并以此为借鉴探讨我国调解保密制度的构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