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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承诺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执法机关在调查垄断案件的过程中,尚未作出正式的裁决之时,与涉嫌垄断的经营者进行协商,由经营者承诺停止涉嫌垄断的行为并消除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执法机关停止反垄断调查的制度。承诺制度的优势主要表现为它巧妙地克服了反垄断执法的困境,与传统的反垄断执法方式相比,它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灵活的执法方式,因此,受到了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律的青睐。我国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第45条也规定了反垄断法承诺制度,明确了该制度在我国反垄断法律中的地位;另外,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通过反垄断执法程序规定对该制度进行了细化。我国对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引入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反垄断执法的需求,但是由于该制度在我国确立时间不长,学界对该制度的研究并不深入,立法亦不成熟,我国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发展仍处于初级的起步阶段,存在诸多漏洞和问题。本文基于“电信、联通反垄断案”的思考,在梳理我国反垄断法承诺制度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承诺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立法特点;同时,提出了我国承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未对承诺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和范围、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和经营者的履行监督机制作出规定,缺乏对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对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规定模糊,缺乏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控制等。另外,笔者亦从承诺制度的基本价值、承诺制度的产生正当性等角度分析、论证了我国建立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合理性。面对我国承诺制度的不足,笔者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六方面的对策,以增强我国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可行性和该制度在执法实践中的实施效果:确立承诺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承诺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明确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构建经营者履行监督机制、规定对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手段、建立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