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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转变政府行政管理角色、培育社会力量——这正是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的目标之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创新之处在于:它改变了政府垄断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的传统模式,政府不再是“生产者”,而是购买活动的“安排者”与规则的制定者。在这样的安排中,政府以老年人的需求为出发点,并尽量用最少的社会资源来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养老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体现。在居家养老服务的承接者中,包括个人、社会组织与企业法人,他们将获得与政府平等对话与利益博弈的机会,政府会在政策与资金方面对承接者进行倾斜,这正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社会力量的好机会。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在我国才十二年的历史,正经历由探索阶段向规范化操作阶段的转变时期。在实践中,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出现了很多问题,亟需从法律的视角对其进行研究,并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进行制度设计,以期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为有法可依。 本文正文结构除引言和结论部分以外,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概念的界定。本部分主要对“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以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界定,防止实践中对相关概念和性质的混淆,也使文章研究的对象更加清晰。 第二部分介绍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必要性和理论依据。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必要性是为了应对我国老年化社会的压力、克服其他养老方式的不足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其理论依据是西方的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 第三部分描述了我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并分析了现状产生的法律问题。在现状部分,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历史阶段、购买服务的模式进行了介绍,最后从法律规制的空白、主体制度不健全、购买流程不规范三个方面论述了产生的法律问题。 第四部分是笔者对法律保障制度的构建内容。包括主体制度、明确的法律行为定性、规范的操作流程、健全的监督机制以及法律的纠纷解决机制,期待能够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法治化提供有益的参考。